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家抗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屬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抗字第92號抗告人 巢光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巢育誠 間親屬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親字第5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即明。另當事人提起抗告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於法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仍未繳納裁判費者,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得不定期間命其補繳裁判費而逕行駁回其抗告(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230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3年9月1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103年8月29日裁定駁回其聲請,其嗣於103年9月11日收受該裁定,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103年度家聲字第24號卷第17頁)。茲已逾限,抗告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至11頁),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陳秀貞法官徐福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吳金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