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14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參萬肆仟貳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