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161號
原   告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鄭素香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8年度司促字第285號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60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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