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305號
原   告 明吉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碧綿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道明阿嚕米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33,37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