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司調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調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吳真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作方 間聲請減少價金調解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相對人王作方之住所或居
所地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住所或居所,為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明定。
二、查聲請人聲請調解,雖以「王作方」為相對人,然未提出相
對人之住所或居所,致難以確定王作方之住居所,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為,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蔡佳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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