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8年度馬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馬補字第2號
原   告  邱國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儀萍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4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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