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652號
原告 張雅棋
被告 楊昀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