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補字第19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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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984號
原告 鄭文祥
被告 曾玉桂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玉桂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貳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陸萬貳仟參佰捌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