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2年度花簡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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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花簡字第363號

原告 盧恩曦

被告 盧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原告起訴僅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4日通知原告應於收受通知翌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3,850元,此項通知已於112年10月3日送達原告,有函、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楊碧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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