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5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5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564號債權人庚○○債務人己○○債務人戊○○債務人丙○○
9弄7債務人丁○○
9弄7債務人甲○○
號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佰元日息八分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當月利息下月支付,故債務人自次月次日起始負遲延責任,聲請人逾此部分之違約金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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