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10號聲請人 林清塗 相對人 阮氏 嬌鸞 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500,000元,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應提出本票原本以釋明其為執票人,聲請人未依本院民國100年5月10日函說明三補正本票發票人為阮氏嬌鸞之證明文件,本院無從形式審酌認該本票發票人確為阮氏嬌鸞,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0年度司票字第11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98年5月18日│500,000元│未記載│100年5月3日│CH746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