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49號聲請人 馮永芝 代理人 馮永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9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薛中興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書記官潘惠梅┌───────────────────────────────────────────────────┐│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4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275││├──┼───────────────┼──────────────┼────┼───┼────┼───┤│0002│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878││├──┼───────────────┼──────────────┼────┼───┼────┼───┤│0003│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110││├──┼───────────────┼──────────────┼────┼───┼────┼───┤│0004│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089-NX-0000000-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