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2號原告 洪志恒 上列原告與被告青宇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零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玟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書記官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