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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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44號聲請人 戴明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5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5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書記官黃敏維┌────────────────────────────────────────────────────────┐│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得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平鎮分行│105年11月30日│65,392元│A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