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7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7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7795號債權人 楊大儒 債務人伊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祥 債務人振緯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李慧君 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振緯興業有限公司、李慧君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伍仟參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伊果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吳明祥戶籍遷入新北市土城戶政事務所,支付命令須以公示送達之方式為送達,依同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須以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故本件對債務人伊果有限公司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