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七O號
原告 張春雄 訴訟代理人 應桂生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二二七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請求被告應賠償新台幣二十萬元,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刑事被告係丙○○及甲○電器有限公司,而乙○○僅係上開公司之負責人,並非刑事被告,有起訴書及本院判決書一份可參,原告並未陳明被告乙○○應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理由,被告乙○○亦非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其請求不合程式,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蕭一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