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741號上訴人 鍾劉月桃 住臺北市○○街○○○○○○○號
鍾英俊 住臺北市○○街○○○○○○○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741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起上訴,應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以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然據上訴人102年7月
23日民事聲明上訴狀,僅表明「認該判決對上訴人應給付之金額有所違誤,僅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等語,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價額以憑命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向本院陳明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價額,及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林鈞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