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交簡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9號原告 施柏任 (原名: 施瀚濱 )被告洪稱松
輝勇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育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1年度交簡字第23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陳彥志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年11月14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