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741號原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黃昇勇 訴訟代理人 顏本源 律師被告 黃生孝 訴訟代理人 徐細容
姚宗樸 律師被告 陳麗如
易 蔡秋霞 廖瑞豪 劉 王素月 劉孟春 李珍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志揚 律師
蔡旻穎 律師被告 鍾劉月桃
鍾英俊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 律師被告 鄭秀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所示」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並附具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複丈成果圖為附件。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