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7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俊賢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100年度聲沒字第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陸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俊賢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163號為不起訴之處分,惟為警查獲時扣案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經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郭俊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1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
1份在卷可查,惟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不明成分白色粉末
6小包、顆粒2小包及透明結晶物4小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1毒品海洛因、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重量、成分均詳附表)乙情,亦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3紙在卷可稽,及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2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50號函可參),既係查獲之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所請,應予准許。至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附表:
┌─┬─────────┬─────────────────┐│編│查獲時、地│鑑定結果││號│││├─┼─────────┼─────────────────┤│一│為警於98年7月13日│1.送驗米白色粉末5包,經檢出海洛因│││下午4時25分許,在│成分,合計淨重0.83公克,(空包裝│││桃園縣大溪鎮番子寮│總重0.80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101號前產業道路旁│濫用藥物實驗室98年8月14日調科壹│││,自被告所駕駛自小│字第0982302194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客車車號00-0000號│。(見98年度毒偵字第3290號第43頁│││內查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小包。(聲請││││書誤載為1小包)││├─┼─────────┼─────────────────┤│二│為警方於98年7月│1.送驗顆粒2包,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15日凌晨0時50分許│成分,淨重1.4924公克,因鑑驗使用│││,在高速公路國道三│0.0163公克,餘1.4761公克(淨重)│││號南向59.5公里處,│,此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100│││自被告所乘座之自小│年2月25日憲直刑鑑字第0000000000│││客車車號00-0000號│號函檢附案件編號11.0000-000鑑定│││內查扣第二級毒品甲│書在卷可稽。(見98年度戒毒偵字第│││基安非他命2小包。│163號第23頁)│├─┼─────────┼─────────────────┤│三│為警方於98年7月29│1.送驗白色粉末1包,經檢出海洛因成│││日上午6時40分許,│分,淨重2.119公克,因鑑驗使用│││在桃園縣龍潭鄉中正│0.009公克,餘淨重2.110公克。│││路三林段241號處所│2.送驗透明結晶4包,經檢出甲基安非│││,查扣第一級毒品海│他命成分,分別①淨重0.124公克,│││洛因1小包、第二級│因鑑驗使用0.002公克,餘淨重│││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0.122公克②淨重0.889公克,因鑑│││小包。│驗使用0.001公克,餘淨重0.888公││││克③淨重0.483公克,因鑑驗使用││││0.001公克,餘淨重0.482公克④淨││││重0.114公克,因鑑驗使用0.001公││││克,餘淨重0.113公克,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9808││││00171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見││││98年度毒偵字第3943號第68至6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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