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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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2284號原告圖尼亞實業有限公司即反訴被告法定代理人 葉芸蓁 本訴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 律師複代理人 蔡明寬 本訴及反訴訴訟代理人 謝村棋 被告 賴淑芳 即反訴原告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 律師
黃曉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拾陸萬玖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之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或減縮應受判決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1項原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一第
4頁),嗣原告於民國99年5月31日具狀變更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89萬元,及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99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一第164頁),原告前開變更聲明追加請求違約金部分,與原訴請求工程款之基礎事實同一,又利息起算日部分,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之聲明者,依前開規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項所稱提起反訴,須其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為限。本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之反訴,與原告提起之本訴,均係基於兩造間之承攬工程契約而生,本訴或反訴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相同,二者之訴訟資料共通,可互為利用,合併審理自有助於解決紛爭。是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本件反訴,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亦應准許之。
乙、實體方面:
壹、本訴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與被告於98年4月17日簽訂工程合約書(以下簡稱:系爭工程合約),由被告委請原告承作門牌號碼為桃園縣中壢市○○路○○巷○○號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之加蓋及裝潢工程(以下簡稱:系爭工程),工程總價為
350萬元,約定付款辦法如下:簽約時付款50萬元,開工進場進料時付款30萬元,自開工日起每15天付款1次共6次,每次為45萬元,並約定開工日期為98年4月25日,工期為自開工日起算130工作天。原告依約於98年4月25日進場施作。嗣後被告又追加13項工程,追加工程部分之價款為4萬元。詎料,被告自98年5月10日起即未依約給付工程款,原告竣工並按被告所提之工程缺失單於98年9月13日修繕完畢後,被告仍拒絕給付剩餘之工程款,並於98年9月中旬逕行進住系爭房屋,則依系爭工程合約第7條約定,系爭工程視為已驗收完成,被告自須將剩餘之工程款及追加款共計84萬元付清。另依系爭工程合約第10條約定,原告得請求工程總價30%之違約金計105萬元。是原告爰依承攬法律關係及系爭工程合約約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89萬元,及自99年5月31日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抗辯稱:依系爭工程合約之約定,系爭工程完工日期應為99年9月1日,因下雨天扣除工作天數共2日,原告並未依約如期完工,且系爭工程仍有如附表一、二所示未按圖施工、材質不符、施工品質不良造成多處瑕疵,被告遂以系爭工程不具約定之品質為由,於98年9月12日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原告修補,並暫停付款,惟原告於催告之後仍未完成修補,被告復於98年9月22日寄發存證信函解除系爭工程合約,不再給付剩餘工程款項。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如受不利判決,願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原告主張伊與被告於98年4月17日簽訂系爭工程合約,由被告委請原告承作系爭房屋之加蓋及裝潢工程,工程總價為350萬元,約定付款辦法如下:簽約時付款50萬元,開工進場進料時付款30萬元,自開工日起每15天付款1次共6次,每次為45萬元,並約定開工日期為98年4月25日,工期為自開工日起算130工作天。原告依約於98年4月25日進場施作。嗣後被告又追加13項工程,追加工程部分之價款為4萬元,原告完工後,被告尚有84萬元之工程款未給付,且被告已於98年9月中旬進住系爭房屋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工程合約書影本1份、協議追加書面影本1紙、98年10月2日桃園大業郵局第866號存證信函影本1份、系爭工程明細及設計圖影本多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8頁至第11頁、第12頁至第16頁、第43頁至第96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是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可採。又被告曾於98年9月12日以桃園成功路郵局第4569號存證信函催告原告修補,並表示暫停付款之意,復於98年9月22日以第958號存證信函通知原告解除系爭工程合約等情,亦有前開存證信函影本2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8頁至第29頁、第108頁至第109頁),亦為原告所不爭執,是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四、本件應審究者為:㈠系爭工程原告是否已依系爭工程合約所約定之日期如期完工?㈡被告以系爭工程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瑕疵為由,拒絕給付剩餘工程款及追加款共84萬元,是否有據?㈢原告依系爭工程合約第10條約定,請求系爭工程總價30%之違約金共105萬元,是否有理由?茲分述如下:
㈠系爭工程原告是否已依系爭工程合約所約定之日期如期完工

1.按「承攬係以『工作』之『完成』為目的之契約,於未依當事人之『約定』,發生預期之『結果』(非只『效果』)前,自難謂承攬之工作業已『完成』。故承攬人之工作是否完成,應就契約之內容觀察,非可因承攬人應負品質保證及瑕疵修補之擔保責任(民法第492條、第493條)即無視契約之約定,而將除『工作外在形式』外之部分,均委之於承攬人擔保責任之範疇。又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固為民法第492條所明定,惟此乃有關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與承攬工作之完成無涉。倘承攬工作已完成,縱該工作有瑕疵,亦不得因而謂工作尚未完成。」(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249號、85年度台上字第228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雖抗辯系爭工程有如附表一、二所示未按圖施工、材質不符、施工品質不良之瑕疵數項仍待修補中云云。惟系爭工程經本院囑託台北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鑑定結果認為瑕疵修補費用與清運費共計為233,710元(詳如附表一、二),此有台北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99年12月10日(99)設平會字第99000117號函附之鑑定報告書1份、100年7月18日(100)設輝字第10000020號函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22頁、第89頁至第92頁,另鑑定意見書外放);依前開鑑定報告書之結論,被告主張之有瑕疵之處多數皆不影響效能、比例,或未違背設計之目的,雖有部分工程未按圖施作,惟該修補費用之數額和工程總價相比,所占比例甚微(233,710÷3,500,000≒0.067)。故就整體裝潢設計而言,僅算少數部分。又被告於98年9月中旬已進住系爭房屋,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見本院卷第118頁正面),亦足以證明系爭房屋之裝潢工程已經原告施工至被告堪於居住使用之程度,則揆諸前開實務見解,應認原告至遲於98年9月中旬時已完成系爭工程,至被告另以系爭工程有瑕疵為抗辯,乃原告工作完成後瑕疵擔保責任之問題,並不影響本件系爭工程已完工之認定。
2.次按一般所謂「工作天」,係指將下雨、颱風等不能工作之日,以及星期日、例假日、節日等休息日扣除後,在通常情形應實際從事約定工作之日而言。一般營建工程施工之進度常受天候之影響,是此類契約所稱之「工作天」,係指工地能實際工作之天數而言。除應將星期例假日剔除外,凡因天候致影響正常工作之進行,如颱風級數或降雨量達一定之標準者,均不計算在內;又妨礙工作之降雨量標準依建築業界計算工作之慣例,多數以每小時累積雨量達零點五公厘以上時,即認對於戶外施工有所妨礙而不計入工作天數,系爭工程既約定以一年之「工作天」完成,自應將星期例假日及因天候致影響正常工作之進行之天數扣除(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4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系爭工程合約第4條對工程期限之約定,係以工作天數之約定方式,而非指定起迄日期約定限期完工,故仍應扣除例假日、國定假日、雨日為計算。又依系爭工程工作日誌之記載,98年4月25日起至98年6月5日止為鷹架、鋼構等室外工程(見本院卷一第172頁至第177頁),揆諸上開實務見解,期間之例假日、國定假日、雨天應予扣除,並考量建築業界之慣例,以每小時累積降雨量達零點五公厘,且不包含降雨於17時之後者,此有交通部中央氣象局99年6月11日中象參字第0990007118號函及隨函檢附之桃園縣中壢市98年4月1日至12月31日之逐時降水量資料表、雨量類別說明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9頁至第18頁)。是依前揭之逐時降水量資料表可知,計有5月4日、5月27日、6月4日、6月5日共計4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即上午8時至下午6時)之每小時累積降雨量達零點五公厘以上。又系爭工程之開工日期為98年4月25日,約定施工日數為130日,扣除例假日(週六及週日)、國定假日(含颱風假)及雨日,完工日期應為98年11月4日(詳如附表三工作日之計算)。而系爭工程至遲已於98年9月中旬完工,已如前述,顯見原告並未遲延完工。
㈡被告以系爭工程有詳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瑕疵為由拒絕給付
剩餘工程款項及追加款項共84萬元,是否有據?
1.按承攬人不於第493條第1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第
3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此觀民法第494條規定甚明。準此,承攬工作物有瑕疵,承攬人縱經定作人定期催告修補,而不於期限內修補,如其工作物之瑕疵非屬重要者,定作人仍不得解除契約,而僅得請求減少報酬。至瑕疵是否重要,應以契約當事人締約之目的為據,斟酌瑕疵之程度、工作物之特性、解除後對定作人與承攬人所生之損害互相權衡,若認繼續給付已無實益,方可謂重要。查,本件原告之施工,固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瑕疵,然該瑕疵占工程之比例甚低,業如前述,非謂重要而已無法達成施工目的所預訂之效用,若認被告得據以解除契約,尚難合於誠信,而有違於民法第494條但書立法之意旨。是被告辯稱其已於98年
9月12日以桃園成功路郵局第4569號存證信函催告原告修補,復於98年9月22日以第958號存證信函通知原告為解除系爭工程合約之意思表示,並保留剩餘之工程款項不願給付,即屬無據。
2.次按「工作之完成與工作有無瑕疵,係屬兩事,此就民法第490條及第494條參照觀之,不難索解。是定作人於承攬人完成工作時,雖其工作有瑕疵,仍無解於應給付報酬之義務,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修補,如承攬人不於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依民法第494條之規定請求減少報酬而已。」(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81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原告既已依系爭工程合約於所約定之工程日期內完成工作,而兩造間之系爭工程合約並未經被告合法解除,仍繼續存在,已如上述。又依系爭工程合約第7條約定:「……如乙方未完工前,甲方要提前進住,視為驗收完成,須將所有工程款項及追加款項付清。」(見本院卷一第8頁正頁),被告既於98年9月中旬進住系爭房屋,則其對原告支付剩餘工程款項及追加款項之付款條件即已成就,縱系爭工程完工後有被告指稱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瑕疵存在,惟此僅係原告是否應負瑕疵擔保責任之問題,被告自不得據以拒絕給付剩餘工程款項及追加款項予原告。又兩造既已約定以驗收完成為系爭工程之付款條件,則前開條件成就時,被告之付款義務已先行發生,而排除民法第501條第1項關於報酬後付之適用,又依民法第26
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被告對原告既有先為給付之義務,即不得再以原告尚未修補瑕疵之對待給付義務尚未履行為由,拒絕給付系爭工程合約剩餘之工程款項及追加款項。
㈢原告依系爭工程合約第10條約定,請求系爭工程總價30%之
違約金共105萬元,是否有據?按「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故約定之違約金苟有過高情事,法院即得依此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並無應待至債權人請求給付後始得核減之限制。此項核減,法院得以職權為之,亦得由債務人訴請法院核減。」(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612號判例意旨參照)。又「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依職權減至相當之數額,為民法第252條所明定。而契約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應依一般客觀之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實際上所受損害及債務人如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庶符實情而得法理之平。又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則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而顯失公平,非不能依誠信原則予以檢驗。」(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9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系爭工程合約第10條約定:「工程合約書簽訂後,如甲乙雙方違反合約之內容,甲乙雙方願放棄法律追述權,並願意賠償工程總價百分之三十的毀約金。」(見本院卷一第8頁正頁),前開約定之毀約金,係於違反合約時所支付,且觀其用語為「賠償」,與第4條第2項之用語「懲罰性違約金」有所不同,另參酌民法第250條第2項之規定,應認前開毀約金之約定,性質上應屬損害賠償額預定之違約金。本件被告對原告付款之停止條件成就後,即對原告負有付清剩餘款項之義務,已如前述,然被告至100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時止,仍未依約付款,而給付工程款本為定作人之主給付義務,故原告以被告違反合約內容,向被告請求違約金,固屬有據。惟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告因被告未依約給付剩餘工程款及追加款共84萬元所受之損害即為被告如能如期履行前開債務時所得獲得之利息。是本件原告所受損害即為自被告98年9月中旬進住系爭房屋,負給付遲延責任之時起至原告起訴請求上開工程款之利息起算日之前1日(即99年5月31日)止,依民法第20
3條規定之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共計29,750元〔計算式:840,000×5%÷12月×8.5月(98年9月中旬至99年5月31日)=29,750)。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5萬元之違約金顯然過高,本院爰依職權將原告請求之違約金酌減為29,750元,以維公允,原告其餘之請求,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基於承攬法律關係及系爭工程合約第10條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84萬元及違約金29,750元,及自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99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前開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原告並未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是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七、本訴部分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貳、反訴部分:
一、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就系爭工程有部分未完成、未按圖施作、未依約定之材質施作及漏水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瑕疵,經催告仍未完成修補,反訴原告乃委請訴外人新禾設計有限工司(下稱新禾公司)估計修補至系爭工程合約所約定之裝潢完工程度,所需費用如附件所載共計2,013,687元。
反訴原告爰依民法第493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本件反訴。並為反訴之聲明:⑴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2,013,687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反訴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⑵反訴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反訴被告抗辯稱:伊對台北市室內設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所為之99年11月30日鑑定報告並無意見,請鈞院依鑑定結果之金額判決。並為聲明: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民法第49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定作人因承攬之工作物有瑕疵,依民法第493條第2項規定請求承攬人償還自行修補必要之費用,以其已支出自行修補瑕疵必要費用為前提。如尚未支出,即不得依該條規定而為請求(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799號、80年度台上字第46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定作人之修補費用請求權,需於先定相當期間請承攬人修補未果後,定作人已自行修補並已實際支出修補瑕疵費用為前提。又工作物既為承攬人所承製,則承攬人對於工作物瑕疵之修補,勢必有修補之能力,而得以較市價更為低廉的成本達成修補瑕疵之目的,藉此避免因定作人自行修繕而對承攬人過苛。準此,承攬人非但負有修補之義務,更具有修補之權利,在雙方支出最低成本前提下,達成承攬契約之目的。
㈡經查,本件反訴原告曾於98年9月12日寄發存證信函,催告
反訴被告修補(見本院卷第28頁至第29頁),此為兩造所不爭執,然反訴原告主張伊委由訴外人新禾公司估算之修補費用多達2,013,687元,惟此僅為修補瑕疵之估算費用,並非反訴原告因修補瑕疵而實際支出之費用,且反訴原告於本院99年4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時亦自承:「(問:被告搬入時是否有另外找人修理?)答:有找人估價,尚未修繕。」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18頁正頁);又反訴原告遲至本件反訴於100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伊確實已支出前揭之修補費用,則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於反訴原告自行修補前,該修補瑕疵之必要費用償還請求權尚未發生,承攬人即反訴被告仍享有續行修補完系爭工程瑕疵之權利及義務,以利兩造降低成本達成契約目的,免有違公平。此與前開瑕疵修補完成前,定作人是否得另依兩造間之承攬關係主張瑕疵擔保而請求減少報酬或損害賠償有所不同。是反訴原告以反訴被告經催告後仍未修補,而以訴外人新禾工司估價金額請求修補之必要費用2,013,687元,於法即有未合。
四、從而,反訴原告依民法第493條第2項規定,請求反訴被告給付系爭工程如附表一、二瑕疵之修補必要費用2,013,687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反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五、反訴部分之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說明。
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反訴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79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書記官崔青菁附表一:
(參見本院卷一第124頁第至第154頁、鑑定報告第3頁至第28頁、本院卷一第89頁至第92頁)┌───────┬──────────┬────┬──────┬─────┐│缺失名稱│反訴原告主張之瑕疵│鑑定結果│瑕疵種類│修補費用││││││(新台幣)│├───────┼──────────┼────┼──────┼─────┤│一樓平面配置圖│無缺失意見│││無│├───────┼──────────┼────┼──────┼─────┤│展示櫃│比例不合│否││無│├───────┤│││││TV壁面造型│││││├───────┤│││││TV機櫃│││││├───────┼──────────┼────┼──────┼─────┤│沙發背板牆│無分割線│無法判別││無│├───────┼──────────┼────┼──────┼─────┤│展示櫃│無壓線板│否││無│├───────┼──────────┼────┼──────┼─────┤│吧檯內隔局│上吊板無面貼木皮│無法判別││無││├──────────┼────┼──────┼─────┤││少1盞嵌燈│是│未按圖施工│1,600元││├──────────┼────┼──────┼─────┤││少1片玻璃隔板│是│未按圖施工│420元││├──────────┼────┼──────┼─────┤││櫃門無線板│是│未按圖施工│15,500元││├──────────┼────┼──────┼─────┤││少3支黑鐵管│是│未按圖施工│2,500元│├───────┼──────────┼────┼──────┼─────┤│備餐櫃│壁板無收邊│無法判別││無│├───────┼──────────┼────┼──────┼─────┤│和室開門│壁面及門皆與圖面不符│是│未按圖施工│8,000元│├───────┼──────────┼────┼──────┼─────┤│和室衣櫃│未做上部收納空間│否││無││├──────────┼────┼──────┼─────┤││櫃門木紋方向做錯│否││無│├───────┼──────────┼────┼──────┼─────┤│鞋櫃│吊櫃燈盒做錯│是│未按圖施工│1,100元│├───────┼──────────┼────┼──────┼─────┤│二樓平面配置圖│無缺失意見│││無│├───────┼──────────┼────┼──────┼─────┤│窗簾盒│主臥床背板做錯│無法判別││無││床背板造型├──────────┼────┼──────┼─────┤│床頭櫃2只│床頭櫃上方壁板壁紙│是│材質不符│3,520元││梳妝台├──────────┼────┼──────┼─────┤││夾板壁板材質錯│否││無││├──────────┼────┼──────┼─────┤││主臥立體天花板│是│未按圖施工│27,650元││├──────────┼────┼──────┼─────┤││壁板未收邊│是│未按圖施工│9,840元││├──────────┼────┼──────┼─────┤││少6支梳妝台鐵條│是│未按圖施工│3,000元│├───────┼──────────┼────┼──────┼─────┤│主臥衣櫃│無電視及插座出線│是│未按圖施工│2,700元│├───────┼──────────┼────┼──────┼─────┤│衣櫃內部格局│無缺失意見│否││無│├───────┼──────────┼────┼──────┼─────┤│主臥室拉門造形│壁板刷漆材質錯誤│否││無││牆├──────────┼────┼──────┼─────┤││開關位置錯誤│是│未按圖施工│2,700元│├───────┼──────────┼────┼──────┼─────┤│次臥衣櫃│立體天花板│是│未按圖施工│17,965元││├──────────┼────┼──────┼─────┤││平頂天花板│是│未按圖施工│8,850元││├──────────┼────┼──────┼─────┤││無實木線板│是│未按圖施工│13,200元││├──────────┼────┼──────┼─────┤││無電視及插座出線│是│未按圖施工│2,100元│├───────┼──────────┼────┼──────┼─────┤│衣櫃內部格局│無缺失意見│││無│├───────┼──────────┼────┼──────┼─────┤│床背板造型│床頭櫃貼板誤貼│否││無││床頭櫃2只├──────────┼────┼──────┼─────┤│梳妝台│強化玻璃桌面未嵌入│是│未按圖施工│2,615元││├──────────┼────┼──────┼─────┤││窗簾未落地│否││無│├───────┼──────────┼────┼──────┼─────┤│木作門、牆│未做│是│未按圖施工│10,220元│├───────┼──────────┼────┼──────┼─────┤│木作收納櫃│平頂天花板│是│未按圖施工│6,750元││├──────────┼────┼──────┼─────┤││未做線板│是│未按圖施工│6,580元││├──────────┼────┼──────┼─────┤││櫃內貼塑力板│否││無││├──────────┼────┼──────┼─────┤││未做暗取手│是│未按圖施工│6,000元││├──────────┼────┼──────┼─────┤││水平隔板樣式│否││無││├──────────┼────┼──────┼─────┤││少1只插座│是│未按圖施工│600元│├───────┼──────────┼────┼──────┼─────┤│三樓平面配置圖│無缺失意見│││無│├───────┼──────────┼────┼──────┼─────┤│衣櫃│衣櫃拉門在內│是│未按圖施工│1,500元││├──────────┼────┼──────┼─────┤││拉門上軌道│是│未按圖施工│2,850元││├──────────┼────┼──────┼─────┤││少2只插座│是│未按圖施工│1,200元│├───────┼──────────┼────┼──────┼─────┤│梳妝台│壁面材質不符│無法判別││無││床頭背板牆├──────────┼────┤│││床頭櫃│床頭櫃面貼木皮│否││││├──────────┼────┤││││開關及插座│否││││├──────────┼────┤││││梳妝台面貼壁紙│無法判別││││├──────────┼────┤││││比例錯誤│否│││├───────┼──────────┼────┼──────┼─────┤│拉門造型牆│開關位置不符│否│││├───────┼──────────┼────┼──────┼─────┤│衣櫃│拉門上軌道材質不符│是│材質不符│2,100元││├──────────┼────┼──────┼─────┤││層板不符設計│無法判別││無││├──────────┼────┤││││活動層板及抽屜│無法判別│││├───────┼──────────┼────┼──────┼─────┤│梳妝台│玻璃未鑲嵌│是│未按圖施工│4,750元│├───────┼──────────┼────┼──────┼─────┤│拉門造型牆│門框造型│是│未按圖施工│10,400元││├──────────┼────┼──────┼─────┤││鏡框大小│是│未按圖施工│11,000元│├───────┼──────────┼────┼──────┼─────┤│側邊桌│無缺失意見│││無│├───────┼──────────┼────┼──────┼─────┤│書櫃│電話網路出線口位置│無法判別││無││├──────────┼────┤││││書櫃總長│否│││└───────┴──────────┴────┴──────┴─────┘附表二:
(見卷一第178頁至第179頁、鑑定報告第29頁至第37頁)┌───────┬──────────┬────┬──────┬─────┐│停車場地面│地坪分割處理不良、染│是│施工品質不良│13,000元│││料汙染、洗石子色澤不││││││一│││││├──────────┼────┼──────┼─────┤││柏油路面污染│無法判別││無││├──────────┼────┤││││洗石子縫細過大│否│││├───────┼──────────┼────┼──────┼─────┤│客廳窗簾│窗簾布樣式不一│已改善││無│├───────┼──────────┼────┼──────┼─────┤│客廳椅子│紋路不齊、縫隙過大│無法判別││無│├───────┼──────────┼────┼──────┼─────┤│客廳沙發背│沙發背木材未密合壁紙│是│施工品質不良│1,500元│││未貼好││││├───────┼──────────┼────┼──────┼─────┤│鞋櫃│門無法關上│是│施工品質不良│2,000元│├───────┼──────────┼────┼──────┼─────┤│餐廳地面│未補洞│否││無│├───────┼──────────┼────┼──────┼─────┤│鞋櫃│未貼鏡面│已改善││無│├───────┼──────────┼────┼──────┼─────┤│一樓馬桶蓋│脫落│否││無│├───────┼──────────┼────┼──────┼─────┤│裝潢材料│未清理│已改善││無│├───────┼──────────┼────┼──────┼─────┤│樓梯│扶手龜裂│無法判別││無│├───────┼──────────┼────┼──────┼─────┤│壁面│圖騰未貼完│是│未按圖施工│5,500元│├───────┼──────────┼────┼──────┼─────┤│二樓臥室窗簾│長短不齊│已改善││無│├───────┼──────────┼────┼──────┼─────┤│衣櫃│門縫太大│是││1,500元│├───────┼──────────┼────┼──────┼─────┤│天花板│裝釘處裂開、滲水│無法判別││無│├───────┼──────────┼────┼──────┼─────┤│頂樓牆│漆未完成│否││無│├───────┼──────────┼────┼──────┼─────┤│頂樓地面│地面水泥不平、滲水│無法判別││無│├───────┼──────────┼────┼──────┼─────┤│客廳主燈│墜落毀損而損及茶几│是││18,000元│└───────┴──────────┴────┴──────┴─────┘修繕費用(共計)228,710元+清運費5,000元=233,710元附表三:工作日之計算┌────────┬───┬────┬──┬───┬─────┐││例假日│國定假日│雨日│工作日│累計工作日│├────────┼───┼────┼──┼───┼─────┤│99年4月│2│0│0│4│4││(25日開工)│││││││││││││├────────┼───┼────┼──┼───┼─────┤│5月│10│2│2│17│21│├────────┼───┼────┼──┼───┼─────┤│6月│8│0│2│20│41│├────────┼───┼────┼──┼───┼─────┤│7月│8│0│0│23│64│├────────┼───┼────┼──┼───┼─────┤│8月│10│2│0│19│83│├────────┼───┼────┼──┼───┼─────┤│9月│8│0│0│22│105│├────────┼───┼────┼──┼───┼─────┤│10月│9│0│0│22│127│├────────┼───┼────┼──┼───┼─────┤│11月(至4日)│1│0│0│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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