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15號原告 鄭金鸞 上列原告與被告坪園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3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9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書記官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