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1100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庚○○被告鴻佳印刷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現應為.
乙○○○法定代理人甲○○原名:江順.
戊○○丁○○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8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柒萬零伍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叁佰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陸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6條之1,前開規定於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又有限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亦為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所明定。本件被告鴻佳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佳公司)已於民國96年4月4日遭中央主管機關廢止登記,且查無另行選任清算人向管轄法院呈報之事實,有原告所提被告鴻佳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被告鴻佳公司自應進行清算,並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是本件鴻佳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應為全體股東即 李佳卿 、丁○○、戊○○、乙○○○及甲○○,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鴻佳公司於89年8月15日,邀同被告李佳卿、乙○○○為連帶保證人,與訴外人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簽立借據,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借款期間自89年8月15日起至92年8月15日止,償還方式為自借款日起分36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
8.25計付。另借款未依約清償本息時,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10%加收違約金;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逾期利率20%加收違約金。且借款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等自90年4月15日起即未依約償還本息,依約原告得視為全部到期,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借款本金餘額計77萬537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被告鴻佳公司法定代理人之一戊○○所提出書狀略以:被告鴻佳公司係由伊父母即被告李佳卿、乙○○○所成立,伊並不知悉被告鴻佳公司及李佳卿、乙○○○之債務情形,伊要放棄財產繼承權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往來約定書、貸放主檔資料查詢、動用/繳款紀錄查詢各1件(均影本)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所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度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度臺上字第1772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鴻佳公司積欠原告前開本金、利息、違約金,已如前述,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自應由被告鴻佳公司及連帶保證人即被告李佳卿、乙○○○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至被告鴻佳公司法定代理人之一戊○○雖以上開個人事由為辯,惟如前揭甲、一所述,戊○○所以列為被告鴻佳公司法定代理人,係因鴻佳公司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應行清算程序而為法定清算人,債務人為鴻佳公司而非戊○○個人;至被告李佳卿、乙○○○連帶保證債務部分,原告亦非主張已有繼承之事實發生,請求戊○○個人依繼承法律關係負連帶清償責任,是戊○○主張欲放棄繼承權云云,與本件原告之請求顯屬無涉。
六、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訴請被告鴻佳公司、丙○○、乙○○○連帶給付77萬537元,及其中44萬4,
332元自92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25%計算之利息,暨自92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9,680元(含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1,
2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