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祥祐選任辯護人謝佳蓁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祥祐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孫祥祐前經本院認涉共同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且有勾串共犯之虞,有羈押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04年4月2日起執行羈押,於同年7月2日延長羈押2月,均禁止接見、通信,至104年9月2日止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因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客觀上確有畏罪逃亡之動機,且被告雖認罪,然其所述與卷內證據經核並非完全相符,故難認其供述完全真實,非無保留之疑慮,復覓保無著,誠難期其於本案判決有罪確定後,能坦然接受刑罰執行,故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9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又本院已將共同被告轉為證人身分具結進行交互詰問,勾串可能性已較為降低,衡酌本件審理進度及被告與其他共犯之敵對關係,本院認被告於羈押中應不至於與其他共犯接見、通信,故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孫少輔法官李宗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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