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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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祥祐選任辯護人謝佳蓁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3年度偵字第7746號、第8826號、103年度毒偵字第2003號、
104年度偵字第2139號、第2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祥祐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前經本院認共同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且有勾串共犯之虞,有羈押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04年4月2日起執行羈押,於同年7月2日起、9月2日起、11月2日、105年1月2日分別延長羈押2月,並於同年9月2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至105年3月1日止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因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客觀上確有畏罪逃亡之動機,且被告雖認罪,然其所述核與卷內證據並非完全相符,故難認其供述完全真實,非無保留之疑慮,復曾覓保無著,誠難期其於本案判決有罪確定後,能坦然接受刑罰執行,故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而有逃亡之虞,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故應自105年3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孫少輔法官李宗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書記官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