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停字第6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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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停字第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停字第66號聲請人 李定陸
送達代收人 戴又銘 相對人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柯文哲 (市長)相對人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代表人 楊芳玲 (局長)相對人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代表人 倪重華 (局長)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代表人 林洲民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一部。」為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5項所明定。上開規定之立法目的,乃因行政機關之處分或決定,在依法撤銷或變更前,具有執行力,原則上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執行,以提高行政效率,防杜濫訴,惟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形者,始例外准許原處分得在本案訴訟確定前停止執行,此時行政法院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以保護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利益。而所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乃指行政處分之執行而言,故行政法院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者,自以具有執行力之行政處分,即得作為行政爭訟標的之處分為限,倘無具有執行力之行政處分存在,或對於不得為爭訟標的之非行政處分或事實行為聲請裁定停止執行,即與上開規定停止執行之要件不符。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2條為 福德 平宅文化資產審議提報人,聲請人對相對人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民國(下同)104年6月5日北市文化文資字第10430403000號函檢送文化資產價值鑑定專案小組會勘紀錄及同年月22日北市文化文資字第10430407400號函檢送臺北市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第69次會議紀錄有異議,且已提起訴願。
(二)兩造間關於福德平宅文資審議北市文化文資字第10331605
600號,因尚有訴願程序進行,然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逕委託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辦理福德平宅拆除招標,已完成結標程序,由京讚營造有限公司得標,並將於104年8月28日開始動工拆除,未免拆除造成損害不能回復,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規定,聲請停止執行拆除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停止執行之原處分,係相對人臺北巿政府文化局104年6月22日北市文化文資字第10430407
400號函,此有本院104年9月3日之準備程序筆錄附於本院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4頁)。惟相對人臺北巿政府文化局104年6月22日北市文化文資字第10430407400號函(見本院卷第10頁),僅係檢送104年5月26日相對人臺北巿政府文化局召開「臺北巿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第69次會議」紀錄1份,自非行政處分,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自不得對於不得為爭訟標的之非行政處分聲請裁定停止執行。從而,聲請人對非屬行政處分之相對人臺北巿政府文化局104年6月22日北市文化文資字第10430407400號函,聲請停止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次查:聲請人以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為聲請本件停止執行事件之相對人,惟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所為之原處分為何?經聲請人於本院104年9月2日準備程序時曾稱:「為上開函文(即相對人臺北巿政府文化局104年6月22日北市文化文資字第10430407400號函)之關係人。」等語,此有該次準備程序筆錄附於本院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4頁)。是聲請人既無法明白指出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所為之原處分究為何?則聲請人以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為聲請本件停止執行事件之相對人,不符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3項停止原處分執行之要件,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綜上,聲請人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不符行政訴訟法第
116條第3項停止原處分執行之要件,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林玫君法官許麗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書記官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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