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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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聲字第4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46號抗告人 鄭金興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等2人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4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及第100條第1項所規定。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下同)104年6月17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46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經本院於104年8月7日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4年8月13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答詢表為憑,依法自應駁回其抗告。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王俊雄法官張國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書記官陳可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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