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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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060號原告 黃柳森 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鈺茹 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0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調解費用3000元,應再補繳4萬7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