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訴字第9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訴字第9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九一八號A
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丙○○右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緝字第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丙○○(原名 張淑芬 )因向地下錢莊借錢須繳付高額利息,為籌措資金,乃自任會首,先後召集每會會款均為新臺幣(下同)一萬元之民間互助會二會,其中第一會會期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五日起,至九十一年三月五日止(起訴書誤載為九十年十月五日),連同會首共三十五會(以下簡稱為甲會),第二會會期則自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起,至九十年四月二十日止,連同會首共計三十二會(以下簡稱為乙會),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虛列如附表一所示之會員,連續於互助會進行期間,先後以所虛列之會員及冒用甲會活會會員之名義(如附表二所示),於紙張上填載「投標人姓名、金額」等,偽造成足以表示特定會員競標金額用意之標單文書後,向其他參與競標之活會會員行使,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二所示之人,事後且向其他未到場競標之活會會員詐稱係他人得標,使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認係他人得標而給付會款。嗣於九十年六月間,上揭二會分別於九十年六月五日、五月二十日開標後宣告止會,丙○○前後共詐得會款五百餘萬元,嗣經活會會員戊○○、 黃金玉 、辛○○、甲○○、庚○○、乙○○、 吳甘 、丁○○(起訴書及原審判決均誤為 陳麗華 )等人相互聯繫,始發現丙○○前開虛列會員標會及冒標會款之行為。
二、案經被害人戊○○、黃金玉、辛○○、甲○○、庚○○、乙○○、吳甘、丁○○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下稱被告)對於右揭虛列會員、冒用活會會員名義標得會款等情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戊○○、己○○○、徐甲○○、辛○○、庚○○所指訴之被害情節相符,並有會單影本二紙附卷可稽,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虛列會員及冒標方式,填載偽造標單私文書,向參與競標之活會會員行使,藉以詐取會款之行為,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標單私文書後,又持以行使,偽造之行為應為事後之行使行為所吸收,不復另論。又被告先後數次偽造標單私文書、詐取會款之行為,均時間緊接,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均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分別加重其刑。而被告所犯前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三、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因予適用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漏引)、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之規定,並爰審酌被告因積欠地下錢莊債務,於沈重利息負擔下,乃以冒標方式詐取會款償債之犯罪動機與手段,因此侵害告訴人等活會會員之財產權,所侵害金額達數百萬元之鉅,以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然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一年,以資懲儆,其認事用法,俱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以原審量刑過重,公訴人循告訴人之請求以被告無還款誠意認原審量刑過輕為由,而分別提起上訴,均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欽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林勝木法官葉居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甲會虛列會員名單│乙會虛列會員名單│├────────┼────────┤│ 劉和德麗卿 │├────────┼────────┤│ 陳蜜梨李嘉雄 │├────────┼────────┤│ 王德生郭陳粉 │├────────┼────────┤│李嘉雄│ 美惠 (二會)│├────────┼────────┤│ 陳來好 │劉和德│├────────┼────────┤││ 張傳弘 │├────────┼────────┤││陳蜜梨│└────────┴────────┘附表二┌────────┬────────┐│甲會│乙會│├────────┼────────┤│劉和德│麗卿│├────────┼────────┤│陳蜜梨│李嘉雄│├────────┼────────┤│王德生│郭陳粉│├────────┼────────┤│李嘉雄│美惠│├────────┼────────┤│陳來好│美惠│├────────┼────────┤│辛○○│劉和德│├────────┼────────┤│甲○○│張傳弘│└────────┴────────┘┌────────┬────────┐│甲○○│陳蜜梨│├────────┼────────┤│庚○○││├────────┼────────┤│黃金玉││├────────┼────────┤│戊○○││├────────┼────────┤│吳甘││├────────┼────────┤│吳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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