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交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八О號
原告壬○○原告子○○原告癸○○原告辛○○原告乙○○○原告丁○○○原告甲○○○原告戊○○○原告庚○○共同訴訟代理人壬○○被告己○○被告福荃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上訴字第九十二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凃裕斗法官張盛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魏文常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