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中簡上字第1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中簡上字第1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中簡上字第一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二七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六二八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合議庭逕為第一審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處刑意旨即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是址設臺中市○○路○○巷○號「影神影音光碟店」之負責人,明知群體工作室有限公司(下稱群體公司)享有「霹靂布袋戲─九皇座」、「無間道」、「無間道Ⅱ」及「無間道Ⅲ─終極無間」影音光碟片之著作財產權,他人不得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及意圖營利而出租,竟基於概括犯意,向不詳之人以每片新臺幣(下同)一百元之價格,購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之上述影音光碟片後(數量如附表所載),連續自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一月三、四日起,在上址影神影音光碟店公開陳列,並以每片六十元之價格出租給不特定之顧客。嗣於九十三年一月九日二十時三十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群體公司享有著作權之光碟八十六片及未據告訴之紐約黑幫等光碟二百二十八片。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以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規定之罪嫌、第九十二條第一項意圖營利而以出租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云云。
二、按法院對於提起自訴或公訴之案件,應先為形式上之審理,如經形式上審理後,認為欠缺訴訟之要件,即應為形式之判決,毋庸再為實體上之審理,最高法院七十二年臺上字第四四八一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再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亦有明文。又按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罪,均屬告訴乃論之罪,著作權法第一百條亦有明文。再按「告訴人雖有撤回告訴之權,但未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則其在第二審更審中所為撤回告訴之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十八年度上字第六七七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惟查,上開最高法院之判例,僅限於「第二審更審中所撤回告訴」之情形,始認不予撤回告訴,本院就本案判決係應自為第一審判決(詳如後述),已與上揭判例要旨適用之情形限於「第二審更審」之情形,炯不相同,自無上揭判例之適用,合先敘明。
三、經查:
(一)經遍查全卷,並無證據證明本件告訴人群體公司享有「無間道」之著作財產權,亦無證據證明本件告訴人群體公司有對被告連續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出租「無間道」之影音光碟片之行為提出告訴,且無證據證明享有「無間道」之著作財產權而得提告訴之人有對被告上開連續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出租「無間道」影音光碟片之行為提出告訴,是公訴人起訴被告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而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及出租「無間道」影音光碟片之犯行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罪部分,依著作權法第一百條,均屬告訴乃論之罪,既欠缺有權告訴之人提出告訴,被告此部分被訴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犯行,既欠缺訴訟追訴條件,此部分自應依法為不受理之諭知。
(二)另查,告訴人確實享有「霹靂布袋戲─九皇座」、「無間道Ⅱ」及「無間道Ⅲ─終極無間」影音光碟片之著作財產權,是被告被訴連續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出租上開三部影音光碟片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犯行部分,業經合法告訴。惟查,告訴人業已於本院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佐(附於本院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二七六號卷第八頁),該撤回告訴狀並已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送本院收受,有本院收文章可佐(附於本院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二七六號卷第七頁),是公訴人起訴被告連續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出租「霹靂布袋戲─九皇座」、「無間道Ⅱ」及「無間道Ⅲ─終極無間」之影音光碟片之犯行,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罪、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部分,既屬告訴乃論之罪,復於本院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此部分亦應為不受理之諭知。
(三)綜上所述,本件爰依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本件訴訟程序事項之說明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定有明文;且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刑訴法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定,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其認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之情形者,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四項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檢察官據以聲請簡易判決求處罪刑之事實,係「被告基於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及意圖營利而出租之概括犯意,購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之『霹靂布袋戲─九皇座』、『無間道』、『無間道Ⅱ』及『無間道Ⅲ─終極無間』影音光碟片後,連續公開陳列並出租給不特定顧客之行為」;而本院認定立於原審地位(即原審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判決時)所得認定之被告之犯罪事實,應僅有「被告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連續出租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之『霹靂布袋戲─九皇座』、『無間道Ⅱ』及『無間道Ⅲ─終極無間』影音光碟片之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行為」,因其餘被訴之「被告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連續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出租未經著作權人授權重製之『無間道』影音光碟片之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犯行」部分,未據合法告訴,已如前述,及另「被告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連續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之『霹靂布袋戲─九皇座』、『無間道Ⅱ』及『無間道Ⅲ─終極無間』之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犯行」部分,縱立於原審地位,尚未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時,因按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著作權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本件扣案如附表之影音光碟片,均屬著作財產權,並非製版權,是扣案如附表之影音光碟片自非屬侵害製版權之物,被告自無以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方法侵害他人製版權可言,公訴人認被告涉有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以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規定之罪嫌,顯係有誤,從而,本件原審法院所應認定之犯罪事實,顯然與檢察官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符,而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第二款前段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之規定,原審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原審竟適用簡易處刑程序,仍屬誤用,自應由本院合議庭逕依通常程序審理後,而自為第一審判決,檢察官或被告如不服本判決,仍得於法定上訴期間內,向管轄之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併此敘明。
(三)上訴人即被告認本件雙方已先行和解及撤回告訴,應獲判無罪或不受理判決云云,而認本件雙方係於原審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判決前即已撤回告訴云云,雖屬有誤(查本件撤回告訴係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始送達至本院,已如前述),惟原審判決既有如上未當之處,即誤將屬告訴乃論部分而未據告訴部分均列入犯罪事實而予以判罪科刑,並誤用簡易處刑程序,原審判決顯有不當,自應由本院將其撤銷改判並自為第一審判決,爰依法判決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祥
法官江奇峰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附表編號片名著作財產權人數量
一霹靂布袋戲─九皇座群體公司七十二片
二無間道同右四片
三無間道Ⅱ同右八片
四無間道Ⅲ─終極無間同右二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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