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七九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謝說容法官江錫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I~IVX6Q6L12T30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連一│有七││士││士│││││││續級│期月││林│毒8│林│7││││││施毒│徒│2│地│偵3│地│訴1│4│同│上│7││用品│刑││檢│9│院│1│││││││││││││││││├──┼──┼────┼──┼─────┼─┼───┼────┼─┼───┼────┤│連二│有四│││││││││││續級│期月│││││││││││施毒│徒│1│同│││││││右││用品│刑││││││││││││││││││││││├──┼──┼────┼──┼─────┼─┼───┼────┼─┼───┼────┤│強│有三││台│6│台│││最│0││││期年││中│3│中│上2││高│台3││││徒六│9│地│偵9│高│1│6│法│6│9││盜│刑月││檢│1│分│訴6││院│上5│││││││2│院││││││└──┴──┴────┴──┴─────┴─┴───┴────┴─┴───┴────┘
受刑人現在台中監獄執行中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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