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聲再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聲再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再字第六七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乙○○
甲○○右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九三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確定判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四0九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六三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周賢銳法官李春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威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
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