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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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協議書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22號原告 潘舜元 上列原告於民國101年3月20日具狀提起確認協議書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客觀約略可得之利益價額。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