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954號
上 訴 人 陳啟文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
,3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芷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