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024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齊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吳金章 間請求給付租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第一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捌仟肆
佰捌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另本件原告互盛股
份有限公司第二項訴之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仟參
佰陸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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