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992號
原   告  魏士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明月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9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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