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257號
原 告 胡明雀
訴訟代理人 胡素月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永和中山路郵局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王鳳 姐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郵局
法定代理人 黃惠珍
被 告 郭純陽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健宏
被 告 王國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正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所為之
判決、於108年2月22日所為之裁定暨於108年4月12日所為之
裁定,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及裁定正本與原本中關於「王鳳姊」之記載,均應更正為
「 王鳳姐 」;關於「 王國財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王國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及裁定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