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18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彧
被 告 陳基松
陳素津
陳素妹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6,160元(計
算式: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核定為1,264,64
1元×1/4應繼分=316,1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1
審裁判費3,420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1,000元,應再補繳
2,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薛如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