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175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樑銓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君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2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