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6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6187號債權人底特律科技中心管理委員會
地下室法定代理人甲○○
地下室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區分所有權人為案外人鼎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或債務人乙○○之資料或租賃契約。
三、債務人究為乙○○或鼎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