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23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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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2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1238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郭俊男選任辯護人洪梅芬律師
凃欣成 律師 吳佩諭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宏 昇指定辯護人 林瑞成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112號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6839、9662、10889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02年度偵字第144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郭俊男明知甲 基安非 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 他命以營利之犯意,以其所有搭配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販毒之工具,先後於附表一所示時、地,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 石書安李宗盈林啟禎林嘉楓李嘉舜翁瑞 宏、 吳建瑩楊溦鈴陳宏昇李勇志 等10人(各次交易聯絡方式、時間、地點、毒品數量與價格,如附表一所示)。
二、陳宏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持有、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先以不詳價格,向郭俊男販入數量不詳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以其所有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販毒之工具,先後於附表二所示時、地,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 裘維君 、陳 一郎楊雅婷 等3人(各次交易聯絡方式、時間、地點、毒品數量與價格,如附表二所示)。
三、嗣經員警報請台灣 台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對郭俊男之前揭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及陳宏昇之前揭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後,分別於:㈠101年5月17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郭俊男位於台南市○○區○○街○○○巷○○號之居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其所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15包(檢驗前淨重合計11.645公克、檢驗後淨重合計11.49公克)、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等物;㈡再於
101年5月16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陳宏昇位於台南市○區○○路○○○巷○○○號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其所有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乃循線查獲上情。
四、案經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送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檢察官移送併辦(102年度偵字第1440號)部分,指被告郭俊男經警於101年5月17日持搜索票在其台南市○○區○○街○○○巷○○號居處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15包等情(檢察官併辦意旨書,本院卷第119頁),核與本案為同一事實,爰併予審理。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證據,業據被告郭俊男、陳宏昇及其等選任辯護人於準備程序時均明示同意具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
101頁反面參照),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狀,並無違法或不當等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依上開規定,自具有證據能力。另其餘非供述證據亦均經法定程序取得,無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郭俊男部分(即附表一):㈠被訴販賣毒品予石書安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至5):
⒈被告郭俊男對於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與證人石書安5次之犯行,迭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坦承不諱(見警㈡卷第14-16頁;偵㈠卷第115頁;原審卷第45頁;本院卷第101頁反面),核與證人石書安於警詢時證稱:「(問:你所施用之毒品安非他命係向何人所購買?)我所施用之毒品安非他命是向我國小同學郭俊男所購買的;(問:現在警方提供指認照片一覽表供你指認,你認識照片中何人,平日如何稱呼?)我認識編號7,他的名字為郭俊男,我平日都叫他「 順仔 」;(問:你是否曾向上述你所指認對象購買毒品?若有請詳敘?)我曾以我的0000000000電話撥0000000000及0000000000,然後由郭俊男約定時間、地點由郭俊男將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交給我,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有時我有向他賒帳」等語(見警㈡卷第153、15
4頁);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問:提示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那一個是郭俊男?)編號7號;(問:有無向郭俊男買過毒品?買過幾次?)有,買過安非他命,買過4到6次;(問:購買的方式?)我們都是互相用手機聯絡,我的電話是0000000000。郭俊男手機開頭是0000。」等語相符(見偵㈠卷第25-26頁)。
⒉依卷附被告所有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行動電話號行動電話(A)與證人石書安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B)之監聽譯文所示,內容如下(見警㈡卷第
157至161頁):⑴附表一編號1:
①101年3月17日19時39分15秒B(石書安):你那邊有那個嗎。
A(郭俊男):啊?
B:你那有貢丸嗎?
A:有啊。
B:有,你不是還要拿另外l種給我嗎?
A:沒啦、那我沒有了。對啊、現在漲價了。
B:現在剩1個而已喔。
A:對啊。
B:我現在過去給你拿喔。
A:你要過來、好啊。
B:在哪?
A:一樣麥當勞。
B:你要貢丸拿給我喔。
A:好。
B:麥當勞我現在過去。②101年3月17日20時06分34秒B(石書安):會不會太扯了、你到了嗎。
A(郭俊男):在騎車了,你等我一下。
B:你騎摩托車喔。
A:對啊,我車壞掉。
B:好。⑵附表一編號2:
101年4月21日17時35分57秒B(石書安):你等一下有沒有要來找我。
A(郭俊男):沒吧。
B:我去給你拿。
A:喔、你怎麼沒有打另外那支?
B:打甚麼。
A:另外那支、我不是有留新的給你。
B:我忘記了,給我用多一點。
A:喔。⑶附表一編號3:
①101年4月28日21時50分48秒B(石書安):等一下我12點再給你拿。
A(郭俊男):喔、好。
B:我5號再拿給你。
A:是喔。
B:我沒錢了、我5號再拿給你。
A:好啦。
B:你那邊有籃球嗎?
A:沒。
B:沒啊、我下班打給你你要接喔。
A:好了。②101年4月28日21時53分15秒簡訊:幫我多點辣~謝嚕。
③101年4月29日00時33分21秒
A(郭俊男):你在哪?B(石書安):我在四海這、要到了。
A:喔。
B:你在外面了?
A:我到了,我在這等你啊。
B:好、我在四海這在2分鐘就到了。
A:喔。⑷附表一編號4:
①101年5月5日01時00分44秒B(石書安):你上班喔。
A(郭俊男):對啊。
A(郭俊男):對啊。
B:我向你借1000禮拜一還你。
A:禮拜一喔。
B:禮拜一我才有領錢。
A:喔、好啊。
B:你那邊有沒有籃球?
A:沒啊。
B:我到打給你。
A:好。②101年5月5日01時16分44秒B(石書安):到了喔。
A(郭俊男):後面。
B:你為什麼不順便走出來。
A:後面好了啦。
B:好。⑸附表一編號5:
①101年5月9日19時38分46秒B(石書安):我等一下「去你公司」喔。
A(郭俊男):好啊。
B:我順便向你「借」1張。
A:好啊。
B:我到再打給你。
A:好。②101年5月9日20時00分51秒B(石書安):拿過去窗戶。
A(郭俊男):我還沒到。
B:你說什麼啊。
A:前面等我就好。
B:前面。
A:嗯。
B:我直接騎去你公司門口喔。
A:沒有啦。
B:外面那邊啦。⒊關於上開監聽譯文之交談內容真意一節,證人石書安證述如下(見警㈡卷第154、155頁;偵㈠卷第25至27頁):
⑴附表一編號1:
「(問:警方提示通訊監察譯文101年3月17日下午19時39分15秒由0000000000撥打0000000000,並撥放音檔供你當場指認後是否為你與郭俊男的通話音檔?該通電話內容為何?)是我撥打給郭俊男無誤,內容為我要向郭俊男購買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及向郭俊男索取吸食工具(即貢丸)。」「(問:該次有無購買成功?交易毒品金額、數量、時間及地點請詳述?)該次有購買成功,時間約為101年3月17日20時06分許,在台南市○○區○○○路上麥當勞旁巷子內我向郭俊男購買1000元之毒品安非他命」等語。
⑵附表一編號2:
「(問:警方提示通訊監察譯文101年4月21日下午17時35分57秒由0000000000撥打0000000000,並撥放音檔供你當場指認後是否為你與郭俊男的通話音檔?該通電話內容為何?)是我撥打給郭俊男無誤,內容為我要向郭俊男購買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及郭俊男告知我新換的電話號碼為(0000000000)。」「(問:該次有無購買成功?交易毒品金額、數量、時間及地點請詳述?)該次有購買成功,時間約為101年4月21日18時許,在台南市永 康區 鹽行附近郭俊男上班的工廠外,我向郭俊男購買1000元之毒品安非他命」等語。
⑶附表一編號3:
「(問:警方提示通訊監察譯文101年4月28日下午21時50分48秒由0000000000撥打0000000000,並撥放音檔供你當場指認後是否為你與郭俊男的通話音檔?該通電話內容為何?)是我撥打給郭俊男無誤,內容為我要向郭俊男購買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但要賒帳及向郭俊男索取吸食工具(即籃球)。」「(問:該次有無購買成功?交易毒品金額、數量、時間及地點請詳述?)該次有購買成功,時間約為101年4月29日00時35分許,在台南市○○區○○○路上麥當勞旁巷子內,我向郭俊男購買1000元之毒品安非他命」等語。
⑷附表一編號4:
「(問:警方提示通訊監察譯文101年5月5日上午01時
00分44秒由0000000000撥打0000000000,並撥放音檔供你當場指認後是否為你與郭俊男的通話音檔?該通電話內容為何?)是我撥打給郭俊男無誤,內容為我要向郭俊男購買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但要賒帳及向郭俊男索取吸食工具(即籃球)。」「(問:該次有無購買成功?交易毒品金額、數量、時間及地點請詳述?)該次有購買成功,時間約為101年5月5日上午01時16分許,在台南市永康區鹽行附近,郭俊男上班的工廠外,我向郭俊男購買1000元之毒品安非他命」等語。
⑸附表一編號5:
「(問:警方提示通訊監察譯文101年05月09日下午19時38分46秒由0000000000撥打0000000000,並撥放音檔供你當場指認後是否為你與郭俊男的通話音檔?該通電話內容為何?)是我撥打給郭俊男無誤,內容為我要向郭俊男購買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問:該次有無購買成功?交易毒品金額、數量、時間及地點請詳述?)該次有購買成功,時間約為101年05月09日下午20時許,在台南市永康區鹽行附近,郭俊男上班的工廠外,我向郭俊男購買1000元之毒品安非他命」等語。
⒋依上開事證所示,被告郭俊男此部分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值採信。
㈡被訴販賣毒品予李宗盈部分(即附表一編號6至11):
⒈被告郭俊男對於附表一編號6-11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與證人李宗盈6次之犯行,迭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坦承不諱(見警㈡卷第17-19頁;偵㈠卷第115頁;原審卷第45頁;本院卷第101頁反面),核與證人李宗盈於警詢時證稱:「(問:你所施用之毒品安非他命是向何人所購買?)是向1名我以前的同事郭俊男(綽號流氓)的男子購買取得;(問:你的聯絡電話為何?)0000000000;(問:
據你剛才告知警方你所施用之安非他命毒品係向郭俊男所購買取得,該郭俊男是否就是你所指認認識的對象編號7之男子,連絡電話為何請詳述?)將安非他命毒品賣給我的男子就是警方所提供之指認照片內編號7之男子郭俊男無誤,因為他打給我時都用未顯示來電號碼(因為他常更換電話號碼),所以連絡電話我不知道;(問:你是如何主動向郭俊男購買毒品?請詳敘?)他都主動撥打電話給我(0000000000)向我兜售安非他命毒品,試探我的購買意願,然後由我約定時間、地點由郭俊男將安非他命毒品交給我,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等語(見警㈡卷第172-173頁);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問:提示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那一個是郭俊男?)編號7號;(問:有無向郭俊男買過毒品?買過幾次?)有,買過安非他命,買過10幾次;(問:購買的方式?)我們都是互相用手機聯絡,我的電話是0000000000。郭俊男的手機常在換號碼」等語相符(見偵㈠卷第29-30頁)。
⒉依卷附被告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A)與證人李宗
盈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B)之監聽譯文所示,內容如下(見警㈡卷第177-181頁,警㈢卷第61頁):
⑴附表一編號6:
①101年2月10日18時19分23秒B(李宗盈):在睡覺啊。
A(郭俊男):對。
B:看可不可以,我這邊沒有了。
A:什麼啊。
B:抽一點,我這邊沒有了。
A:嗯、好啦。
B:我過去找你還是怎麼樣。
A:好啦。
B:好是我過去找你還是怎樣。
A:對啊。
B:好。②101年2月10日19時16分26秒A(郭俊男):喂。
B(李宗盈):到了。
⑵附表一編號7:
①101年2月16日17時12分59秒B(李宗盈):晚一點再過去找你。
A(郭俊男):好啊。
B:不要在用像上次那樣。
A:一樣啊。
B:喔、那樣太少了。
A:嗯。
B:用漂亮一點、那樣太少了。
A:好啊。②101年2月16日18時43分27秒A(郭俊男):喂。
B(李宗盈):先出來外面。
⑶附表一編號8:
①101年2月27日21時38分45秒
B(李宗盈):你什麼時候要回去啊?A(郭俊男):等一下。
B:你不能拿過來給我喔。
A:我沒帶。
B:阿,你可以回去拿一拿在出來。
A:沒啦、你過來。
B:喔。
A:喂。
B:你那邊有別種嗎。
A:應該有吧。
B:喔、好。②101年2月27日22時48分06秒A(郭俊男):你可以過來了。
B:嗯,喔。③101年2月27日23時11分29秒B(李宗盈):到了。
A(郭俊男):好。
⑷附表一編號9:
①101年2月28日13時05分43秒A(郭俊男):怎樣。
B(李宗盈):你昨天那個只是拿…而已。
A:沒啊、怎麼有。
B:可以嗎?
A:什麼啊。
B:可不可以東一些。
A:什麼啊。
B:可不可以東一些。
A:你怎麼每次都這樣。
B:啊、你拿給我都那麼少,那有辦法。
A:啊、漲價啊。
B:可不可以啊。
A:啊、好啦、好啦。
B:你在哪?
A:上班啊。
B:你今天有上班、好。②101年2月28日15時35分47秒
B(李宗盈):喂?A(郭俊男):喂。
B:到了。
A:嗯。⑸附表一編號10:
①101年3月7日22時03分26秒B(李宗盈):喂、我過去。
A(郭俊男):ㄟ。
B:用漂亮的,我不要半夜在打給你。②101年3月7日22時22分53秒B(李宗盈):到了。
A(郭俊男):好。
⑹附表一編號11:
①101年5月2日10時17分52秒A(郭俊男):你誰。
B(李宗盈): 我宗盈 啦。
A:怎樣。
B:你那邊有沒有。
A:有啊。
B:啊、2張可不可以。
A:喔、好啊。
B:你上班是嗎。
A:對啊。
B:我等一下過去找你。
A:喔。②101年5月2日10時46分47秒A(郭俊男):喂。
B(李宗盈):我到了。
A:喔。⒊關於上開監聽譯文之交談內容真意一節,業據證人李宗盈證述如下(見警㈡卷第173-175頁;見偵㈠卷第30頁):
⑴附表一編號6:
「(問:警方提示通訊監察譯文101年2月10日18時19分23秒由0000000000撥打0000000000,並撥放音檔供你當場指認後是否為你與郭俊男的通話音檔?該通電話內容為何?)是郭俊男撥打給我無誤,內容為郭俊男向我兜售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問:該次有無購買成功?交易毒品金額、種類、時間及地點,請詳述?)該次有購買成功,時間為101年2月10日19時16分許,在臺南市○○區○○道附近,我向郭俊男購買1000元之毒品安非他命」等語。
⑵附表一編號7:
「(問:警方提示通訊監察譯文101年2月16日17時12分59秒由0000000000撥打0000000000,並撥放音檔供你當場指認後是否為你與郭俊男的通話音檔?該通電話內容為何?)是郭俊男撥打給我無誤,內容為郭俊男向我兜售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問:該次有無購買成功?交易毒品金額、種類、時間及地點,請詳述?)這次也有購買成功,時間為101年2月16日18時43分許,同樣在臺南市○○區○○道附近,我向郭俊男購買1000元之毒品安非他命」等語。
⑶附表一編號8:
「(問:警方提示通訊監察譯文101年2月27日21時38分45秒由0000000000撥打0000000000,並撥放音檔供你當場指認後是否為你與郭俊男的通話音檔?該通電話內容為何?)是郭俊男撥打給我無誤,內容為郭俊男向我兜售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問:這次有無購買成功?交易毒品金額、種類、時間及地點,請詳述?)這次也有購買成功,時間為101年02月27日23時11分許,在臺南市○○區○○道附近,我向郭俊男購買1000元之毒品安非他命」等語。
⑷附表一編號9:
「(問:警方提示通訊監察譯文101年2月28日13時05分43秒由0000000000撥打0000000000,並撥放音檔供你當場指認後是否為你與郭俊男的通話音檔?該通電話內容為何?)是郭俊男撥打給我無誤,內容為郭俊男打電話給我。
」「(問:這次有無購買成功?交易毒品金額、種類、時間及地點,請詳述?)這次有交易成功,時間為101年2月28日15時35分許,在臺南市○○區○○道附近,我向郭俊男購買1000元之毒品安非他命」等語。
⑸附表一編號10:
「(問:警方提示通訊監察譯文101年3月07日22時03分26秒由0000000000撥打0000000000,並撥放音檔供你當場指認後是否為你與郭俊男的通話音檔?該通電話內容為何?)是郭俊男撥打給我無誤,內容為郭俊男向我兜售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問:這次有無購買成功?交易毒品金額、種類、時間及地點,請詳述?)這次也有購買成功,時間為101年03月07日22時22分許,這次是郭俊男將安非他命毒品送至我住處附近跟我交易,我向郭俊男購買1000元之毒品安非他命」等語。
⑹附表一編號11:
「(問:提示0000000000與0000000000於101年5月2日通聯監察譯文,系爭譯文內容是否為你與郭俊男聯絡交易毒品的對話?)是的。0000000000也是郭俊男持用的電話,該次我們是在永 康交流道 附近交易,該次我是買了2000元的安非他命,有交易成功」等語。
⒋依上開事證所示,被告郭俊男此部分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值採信。
㈢被訴販賣毒品予林啟禎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2、13):
⒈被告郭俊男對於附表一編號12、13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與證人林啟禎2次之犯行,迭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坦承不諱(見警㈡卷第20-21頁;偵㈠卷第115頁;原審卷第45頁;本院卷第101頁反面)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啟禎於警詢時證稱:「(問:你所施用之安非他命是向何人所購買?)我都是向郭俊男所購買的;(問:警方出示指認照片編號1至8何人為郭俊男?)編號7就是郭俊男;(問:你都如何向郭俊男購買安非他命?)我都是以打電話或以傳簡訊方式給郭俊男,約定好交易時間、地點後,雙方再見面交易;(問:郭俊男販賣安非他命所用之聯絡電話為何?)他以前販賣毒品有其他門號我已忘記,目前郭俊男販賣毒品所用門號00000000000;(問:你要購買安非他命都以何門號撥打給郭俊男?)我都是以0000000000門號打給郭俊男。」等語(見警㈡卷第193-194頁);於偵查時具結證稱:「(問:提示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那一個是郭俊男?)編號7號;(問:有無向郭俊男買過毒品?買過幾次?)有,買過安非他命,買過1、20次;(問:購買的方式?)我們都是用手機電話聯絡或傳簡訊,我的電話是0000000000,郭俊男的手機是0000開頭」等語相符(見偵㈠卷第50頁)。
⒉依卷附被告所有之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A
)與證人林啟禎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B)之監聽譯文所示,內容如下(見警㈡卷第197至199頁):
⑴附表一編號12:
①101年3月30日18時14分13秒簡訊:你拿到錢在過來找我。
②101年3月30日22時20分21秒
A(郭俊男):喂。
B(林啟禎):你在那。
A:你過來呀。
B:你在家了嗎。
A:嗯呀。
B:好。③101年3月30日22時28分52秒A(郭俊男):喂。
B(林啟禎):你可以下來了。
A:喔。⑵附表一編號13:
①101年5月3日16時06分41秒簡訊:晚上不上班明天晚班。
②101年5月3日16時06分41秒A(郭俊男):怎樣。
B(林啟禎):你在哪。
A:在家啊。
B:我過去找你。
A:喔。③101年5月3日17時09分18秒B(林啟禎):我在樓下。
A(郭俊男):嗯。
⒊關於上開監聽譯文之交談內容真意一節,業據證人林啟禎證述如下(見警㈡卷第194-195頁;偵㈠卷第51頁):
⑴附表一編號12:
「(問:警方出示0000000000門號,於101年3月30日下午18時14分13秒至23時39分通訊監察音檔及譯文資料供你確認,該譯文及音檔內容是否相符實在?是你與何人之對話?)相符實在。這是我與郭俊男的對話。」「(問:上述通話內容?)這是我要向郭俊男購買安非他命毒品,這次有交易成功,這次我是在22時20分許,我與郭俊男在他家旁完成交易,當時我向他購買3000元的安非他命」等語。
⑵附表一編號13:
「(問:警方出示0000000000門號,於101年5月3日下午16時6分41秒至17時09分18秒通訊監察音檔及譯文資料供你確認,該譯文及音檔內容是否相符實在?是你與何人之對話?)相符實在。這是我與郭俊男的對話。」「(問:上述通話內容何意?)這也是我要向郭俊男購買安非他命毒品,這次也有交易成功,這次於17時10分許,我也是前往郭俊男住家旁與郭俊男完成交易,當時我也是向他購買3000元的安非他命」等語。
⒋依上開事證所示,被告郭俊男此部分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值採信。
㈣被訴販賣毒品予林嘉楓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4至21):
⒈被告郭俊男對於附表一編號14-21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與證人林嘉楓8次之犯行,迭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坦承不諱(見警㈡卷第21-26頁;偵㈠卷第115頁;原審卷第45頁;本院卷第101頁反面),核與證人林嘉楓於警詢時證稱:「(問:你所施用之毒品愷他命是向何人所購買?)我之前所施用之毒品愷他命是向綽號順仔所購買的,我不清楚他的本名;(問:現在警方提供指認照片一覽表供你指認,你認識照片中何人,平日如何稱呼?)我認識編號07,他的名字我不知道,我平日都叫他順仔;(問:你是否曾向上述你所指認對象購買毒品?若有請詳敘?)我曾以我的0000000000電話撥打0000000000,然後由我約定時間、地點由郭俊男(綽號順仔)將愷他命毒品交給我,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問:你所購買愷他命係於何時開始向他購買?你總共向郭俊男購買幾次毒品過?由何人交付毒品及收取購毒款項?)我大約今年(101年)開始向郭俊男購買,買過數次,詳細次數我忘記了,是郭俊男將愷他命交給我,我都將現金交給郭俊男。」等語(見警㈡卷第208-209頁);於偵查時具結證稱:「(問:你是否認識郭俊男?)認識,我都叫他「順仔」;(問:提示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那一個是郭俊男?)編號7號;(問:有無向郭俊男買過毒品?買過幾次?)有,買過K他命,買過好幾次,詳細次數我沒有記;(問:購買的方式?)我們都是互相用手機聯絡,我的電話是0000000000,郭俊男的手機我不記得」等語相符(見偵㈠卷第45-46頁)。
⒉依卷附被告所有之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A
)與證人林嘉楓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B)之監聽譯文所示,內容如下(見警㈡卷第214頁,警㈣卷第77-83頁):
⑴附表一編號14:
①101年2月11日19時50分46秒
B(林嘉楓):喂、你在幹什麼。A(郭俊男):沒有啊。
B:不用假。
A:怎樣。
B:你在哪裡。
A:在家。
B:你有沒有要來。
A:好啊等一下洗完澡就過去。
B:你要出來的時候打給我。
A:好。②101年2月11日20時57分43秒A(郭俊男):我要過去了。
B(林嘉楓):好。你到打電話給我。
③101年2月11日21時25分38秒B(林嘉楓):喂。
A(郭俊男):我要到了。
B:好。⑵附表一編號15:
①101年2月21日13時22分42秒
B(林嘉楓):喂你在哪?A(郭俊男):上班啊。
B:我剛好在你這裡附近,我轉過去就不用在騎回去。
A:好啊。②101年2月21日13時28分19秒B(林嘉楓):喂到了。
A(郭俊男):好。
⑶附表一編號16:
①101年2月26日15時26分15秒B(林嘉楓):你要來了嗎。
A(郭俊男):等一下,我等一下打給你。
B:快點啊。②101年2月26日16時26分58秒
B(林嘉楓):你在哪?A(郭俊男):我要到了,你可以出來了。
B:啊。
A:我要到了,你可以出來了。
B:喔,好。
A:好。⑷附表一編號17:
①101年3月1日22時16分00秒B(林嘉楓):你在永康嗎。
A(郭俊男):沒啦、怎樣。
B:你有沒有要過來找我。
A:好啊。
B:要多久。
A:半小時之內吧。
B:喔、好、拜拜。②101年3月1日22時54分25秒A(郭俊男):喂。
B(林嘉楓):到了嗎?
A:我在半路了,等我一下。
B:好。③101年3月1日22時57分52秒B(林嘉楓):好。
A(郭俊男):好。
⑸附表一編號18:
①101年3月7日14時00分48秒B(林嘉楓):你在上班喔。
A(郭俊男):對啊。
B:5點還是5點半下班。
A:對啊。
B:喔、好那樣我知道了拜拜。②101年3月7日15時19分00秒B(林嘉楓):我到了。
A(郭俊男):喔。
⑹附表一編號19:
①101年3月21日17時56分49秒B(林嘉楓):你在那啊。
A(郭俊男)外面。
B:外面哪裡。
A:你在哪。
B:我在永康。
A:我等一下打給你。
B:我要出去了,我要上班。
A:你要去哪上班。
B:別問,你在哪裡,快點。
A:我等一下馬上打給你。
B:多久。
A:馬上打給你。②101年3月21日17時58分38秒
B(林嘉楓):你在那啊。
A(郭俊男):你騎來 南農 的麥當勞喔。
B:南農喔,好。
A:好。③101年3月21日18時05分24秒
B(林嘉楓):你在那裡啊。
A(郭俊男):你到了,等我一下。
B:喔。
A:好。⑺附表一編號20:
①101年3月31日11時51分47秒B(林嘉楓):喂。
A(郭俊男): 安那
B:你今天沒有上班偶。
A:沒有。
B:阿我打電話完之後再打給你。
A:你在那裡。
B:我在新營我等一下就回去了。
A:喔好啦。②101年3月31日12時20分05秒B(林嘉楓):喂。
A(郭俊男):嗯。
B:阿你在那裡阿。
A:在你家這裡而已。
B:我家這裡ㄇ。
A:嗯。
B:阿好好好我馬上要到家了、我要到家前再打給你,我現在還在隆田這裡。
A:阿你多久到。
B:我沒有多久馬上就到了,阿跟上一次一樣。
A:嗯。
B:阿你那裡有沒有籃球。
A:沒有。
B:阿那沒關係我快到了。③101年3月31日12時28分29秒
A(郭俊男):喂。
B(林嘉楓):喂我到家了。
A:好我到了。⑻附表一編號21:
①101年4月14日12時53分11秒
B(林嘉楓):你要來了嗎?A(郭俊男):等一下啊。
B:會不會很久?
A:等一下。
B:不會很久。
A:嘿。②101年4月14日13時46分10秒A(郭俊男):到了喔。
B(林嘉楓):好。
⒊關於上開監聽譯文之交談內容真意一節,業據證人林嘉楓證述如下(見警㈡卷第209-212頁;偵㈠卷第116-117頁):
⑴附表一編號14:
「(問:警方提示通訊監察譯文101年2月11日19時50分46秒由0000000000撥打0000000000,並撥放音檔供你當場指認後是否為你與郭俊男的通話音檔?該通電話內容為何?)是我撥打給郭俊男無誤,內容為我要向郭俊男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問:該次有無購買成功?交易毒品金額、數量、時間及地點請詳述?)該次有購買成功,時間為101年2月11日19時25分許,在臺南市○○區○○里○○○路○○巷○○○號前,我向順仔購買1000元之毒品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等語。
⑵附表一編號15:
「(問:警方提示通訊監察譯文101年2月21日13時22分42秒由0000000000撥打0000000000,並撥放音檔供你當場指認後是否為你與郭俊男的通話音檔?該通電話內容為何?)是我撥打給郭俊男無誤,內容為我要向郭俊男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問:該次有無購買成功?交易毒品金額、數量、時間及地點請詳述?)該次有購買成功,時間為101年2月21日13時28分許,在臺南市○○區○○○○○路的 肯德 基前,我向郭俊男購買1000元之毒品愷他命」等語。
⑶附表一編號16:
「(問:警方提示通訊監察譯文101年2月26日15時26分15秒由0000000000撥打0000000000,並撥放音檔供你當場指認後是否為你與郭俊男的通話音檔?該通電話內容為何?)是我撥打給郭俊男無誤,內容為我要向郭俊男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問:該次有無購買成功?交易毒品金額、數量、時間及地點請詳述?)該次有購買成功,時間為101年2月26日16時26分許,在臺南市○○區○○里○○○路○○巷○○○號前,我向郭俊男購買1000元之毒品愷他命1包」等語。
⑷附表一編號17:
「(問:警方提示通訊監察譯文101年3月1日22時16分
0秒由0000000000撥打0000000000,並撥放音檔供你當場指認後是否為你與郭俊男的通話音檔?該通電話內容為何?)是我撥打給郭俊男無誤,內容為我要向郭俊男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問:該次有無購買成功?交易毒品金額、數量、時間及地點請詳述?)該次有購買成功,時間為101年3月1日22時57分許,在臺南市○○區○○里○○○路○○巷○○○號前,我向郭俊男購買1000元之毒品愷他命1包」等語。
⑸附表一編號18:
「(問:警方提示通訊監察譯文101年3月7日14時0分48秒由0000000000撥打0000000000,並撥放音檔供你當場指認後是否為你與郭俊男的通話音檔?該通電話內容為何?)是我撥打給郭俊男無誤,內容為我要向郭俊男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問:該次有無購買成功?交易毒品金額、數量、時間及地點請詳述?)該次有購買成功,時間為101年3月7日15時19分許,在臺南市○○區○○○○○路的肯德基前,我向郭俊男購買1000元之毒品愷他命1包。
⑹附表一編號19:
「(問:警方提示通訊監察譯文101年3月21日17時56分49秒由0000000000撥打0000000000,並撥放音檔供你當場指認後是否為你與郭俊男的通話音檔?該通電話內容為何?)是我撥打給郭俊男無誤,內容為我要向郭俊男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問:該次有無購買成功?交易毒品金額、數量、時間及地點請詳述?)該次有購買成功,時間為101年3月21日18時0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麥當勞前,我向郭俊男購買1000元之毒品愷他命1包」等語。
⑺附表一編號20:
「(問:警方提示通訊監察譯文101年3月31日11時51分47秒由0000000000撥打0000000000,並撥放音檔供你當場指認後是否為你與郭俊男的通話音檔?該通電話內容為何?)是我撥打給郭俊男無誤,內容為我要向郭俊男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問:該次有無購買成功?交易毒品金額、數量、時間及地點請詳述?)該次有購買成功,時間為101年3月31日12時28分許,在臺南市○○區○○里○○○路○○巷○○○號前,我向郭俊男購買1000元之毒品愷他命1包」等語。
⑻附表一編號21:
「(問:警方提示通訊監察譯文101年4月14日12時53分11秒由0000000000撥打0000000000,並撥放音檔供你當場指認後是否為你與郭俊男的通話音檔?該通電話內容為何?)是我撥打給郭俊男無誤,內容為我要向郭俊男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問:該次有無購買成功?交易毒品金額、數量、時間及地點請詳述?)該次有購買成功,時間為101年4月14日13時46分許,在臺南市○○區○○里○○○路○○巷○○○號前,我向郭俊男購買1000元之毒品愷他命1包」等語。
⒋依上開事證所示,被告郭俊男此部分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足採信。
㈤被訴販賣毒品予李嘉舜部分(即附表一編號22至25):
⒈被告對於附表一編號22-25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與證人李嘉舜4次之犯行,迭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坦承不諱(見偵㈠卷第3頁;原審卷第45頁;本院卷第101頁反面),核與證人李嘉舜於警詢時證稱:「(問:你所施用之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是向何人所購買?)我之前所施用之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是向郭俊男所購買的;(問:你向郭俊男購買毒品幾次?詳細時、地及價格數量為何請詳述?)我共向郭俊男購買4次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交易地點有時我們會約在台南市○○路有時他會親自送到我家,我曾以我的0000000000電話撥郭俊男0000000000,然後雙方約定時間、地點後,一手交錢一手交貨。詳細時、地我不清楚,但我知道我那4次,每次都向郭俊男購買價值1000元之二級毒品1小包。」等語(見警㈡卷第230-231頁);於偵查時具結證稱:「(問:提示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那一個是郭俊男?)編號7號;(問:有無向郭俊男買過毒品?買過幾次?)有,買過安非他命,買過約4次;(問:購買的方式?)我們都是互相用手機聯絡;(問:你持用的電話是0000000000嗎?)是的;(問:郭俊男的電話?)我忘記了」等語相符(見偵㈠卷第42-43頁)。
2.依卷附被告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A)與證人李嘉舜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B)之監聽譯文所示,內容如下(見警㈡卷第233-235頁):
⑴附表一編號22:
101年2月13日13時54分44秒
B(李嘉舜):我等一下過去那找你,我現在在外面、我現在開過去。
A(郭俊男):嗯。
⑵附表一編號23:
101年2月19日16時11分52秒
B(李嘉舜):你在哪裡?A(郭俊男):在家。
B:等一下過去找你。
A:現在嗎?
B:嗯。要出去嗎?
A:對啊。
B:要去哪?
A:我媽那邊啊。
B:一樣那邊等我就好
A:沒呢。要去歸仁ㄟ。
B:對阿。
A:你先過來、你先過來好了。⑶附表一編號24:
101年2月27日14時38分42秒
A(郭俊男):你在哪?B(李嘉舜):我剛回去家裡,你在哪。
A:我在家、你過來啊。
B:啊。
A:你過來。
B:好,現在過去。
A:好。⑷附表一編號25:
101年2月28日21時56分16秒
A(郭俊男):我到打給你喔。
B(李嘉舜):好。⒊關於上開監聽譯文之交談內容真意一節,業據證人李嘉舜證述如下(見警㈡卷第231頁;見偵㈠卷第43頁):
「(問:警方提示通訊監察譯文何4次是你向郭俊男購買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詳細時、地為何請詳述?)第1次時間是
101年2月13日13時54分44秒那通譯文,交易地點是在我家。第2次時間是101年2月19日16時11分52秒那通譯文,交易地點是在臺南市○○路的7-11超商附近。第3次時間是10
1年2月27日14時38分42秒那通譯文,交易地點是在我家。第4次時間是101年2月28日21時56分16秒那通譯文,交易地點是在我家。上述4次時、地我每次都向郭俊男購買1000元之二級毒品l小包」等語。
⒋依上開事證所示,被告郭俊男此部分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值採信。
㈥被訴販賣毒品予 翁瑞宏 部分(即附表一編號26至41):
⒈被告郭俊男對於附表一編號26-41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與證人翁瑞宏16次之犯行,迭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坦承不諱(見警㈡卷第27-31頁;偵㈠卷第115頁;原審卷第45頁;本院卷第101頁反面),核與證人翁瑞宏於警詢時證稱:「(問:你所施用之毒品安非他命是向何人所購買?)我之前所施用之毒品安非他命是向1名男子所購買的,若警方提供相片我可以指認出來;(問:你如何與該名男子聯絡毒品交易?)我是持用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0000000000號電話與該名男子聯絡購買毒品;(問:現在警方提供指認照片一覽表供你指認,編號幾號係販賣安非他命毒品給你之人?)我認識編號7號,這名男子就是販賣毒品給我的人;(問:警方所提供指認照片一覽表編號7號之男子郭俊男,是否就是販賣安非他命毒品給你之人?)就是他沒錯;(問:你如何向郭俊男購買毒品?)我們先以電話連絡電話,然後再約定時間、地點後交易。」等語(見警㈡卷第24
7背面);於偵查時具結證稱:「(問:提示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那一個是郭俊男?)編號7號;(問:有無向郭俊男買過毒品?買過幾次?)有買過安非他命,買過10幾次;(問:購買的方式?)我用我的手機號碼0000000000撥打郭俊男的手機與他聯絡」等語相符(見偵㈠卷第22-23頁)。
⒉依卷附被告所有之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A
)與證人翁瑞宏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B)之監聽譯文所示,內容如下(見警㈡卷第250至264頁):
⑴附表一編號26:
①101年2月20日17時11分02秒B(翁瑞宏):你上到5點半喔。
A(郭俊男):對啊。
B:你等一下順便「過來找我」。
A:嗯。
B:像昨天「那樣」
A:喔、好。②101年2月20日17時31分54秒
B(翁瑞宏):你現在要「過來」喔。
A(郭俊男):對啊。
B:我去後面、好。③101年2月20日17時36分45秒B(翁瑞宏):我在這。
A(郭俊男):好。
⑵附表一編號27:
①101年2月21日07時42分31秒B(翁瑞宏):你忙完過來找我我「拿錢還你」。
A(郭俊男):嗯。
B:我朋友還要向你借「3000」。
A:嗯。
B:好。②101年2月21日08時06分07秒A(郭俊男):我要到了。
B(翁瑞宏):在前面。
A:好。⑶附表一編號28:
①101年2月22日17時27分51秒A(郭俊男):喂。
B(翁瑞宏):你不是下班了嗎。
A:對啊。
B:你怎麼不順便「過來找我」。
A:喔、好啊。
B:我跟我「朋友這樣」。
A:喔。②101年2月22日17時35分23秒A(郭俊男):我到了。
B(翁瑞宏):好、我走去。
⑷附表一編號29:
①101年2月23日07時39分16秒
B(翁瑞宏):你等一下不是要上班了嗎?A(郭俊男):嗯。
B:你等一下順便過來找我。
A:嗯。
B:啊、我跟我「朋友那樣」。
A:嗯。
B:我跟我「朋友那樣」我等一下拿給你。
A:嗯。
B:好。②101年2月23日08時13分38秒簡訊:出門了嗎。
③101年2月23日08時16分19秒A(郭俊男):我到了。
B(翁瑞宏):好前面。
A:啊。
B:前面!
A:好啊。⑸附表一編號30:
①101年2月24日17時26分15秒B(翁瑞宏):你下班了嗎。
A(郭俊男):5點半。
B:你下班順便「過來找我」。
A:ㄟ。
B:我跟「我朋友」。
A:啊。
B:我跟「我朋友那樣」。
A:喔。②101年2月24日17時34分49秒
A(郭俊男):到了。
B(翁瑞宏):你騎來...我在這了。
A:喔。⑹附表一編號31:
①101年2月25日15時19分09秒簡訊:回個電話…順便「還你」。
②101年2月25日17時16分57秒簡訊:有在忙嗎?回個電話。
③101年2月25日18時25分54秒A(郭俊男):怎樣。
B(翁瑞宏):你等一下「過來找我」。
A:好啊、你在店裡。
B:對啊。
A:好啊。
B:我朋友要給你借「那種」「2000」喔。
A:好啊。
B:好。④101年2月25日19時25分34秒A(郭俊男):我要到了。
B(翁瑞宏):你等一下開...不要轉至我們洗碗那。
A:怎樣。
B:你就直直從7-11超商要到大路這、旁邊等我就好。
A:什麼7-11超商。
B:你就到劍橋門口對面那裡就好了。
A:我不知道你說哪裡,你說哪裡。
B:我們是不是從大路要轉至我店的後面,是不是…。
A:肯德基那邊是嗎。
B:對、肯德基車在開的地方。
A:ㄟ。
B:那條。⑺附表一編號32:
①101年2月26日14時07分57秒
B(翁瑞宏):你差不多幾點要「過來」。
A(郭俊男):我要出門在打給你、我到在打給你就好。
B:我現在還在家。
A:我知道。
B:我差不多4點才會出門。
A:好啦。
B:啊、我跟「我朋友」。
A:好啦。②101年2月26日14時07分57秒
A(郭俊男):你在哪?
B:我在店裡。
A:我到了、你出來啊。
B:啊、你要去別人那。
A:好啦、洗碗哪就好。
B:你要到了嗎,我在排東西。
A:我到了就在這。
B:喔、好。⑻附表一編號33:
①101年2月27日15時58分18秒
B(翁瑞宏):你在忙嗎?A(郭俊男):對、我忙完再打給你?
B:會不會很晚。
A:會啊。
B:啊、你再「拿過來」我店裡好了。
A:好啊。
B:好。②101年2月27日20時24分18秒
簡訊:要過來了嗎?③101年2月27日21時23分53秒簡訊:等等就過去了。
④101年2月27日21時27分14秒簡訊:嗯。我朋友要「跟你借」「15」到了打給我3Q。
⑤101年2月27日22時56分02秒
B(翁瑞宏):你在忙嗎?A(郭俊男):我要到了喔。
B:你要那種嗎、我等一下騎過7-11那邊好了。
A:好啊。⑼附表一編號34:
①101年2月28日18時04分37秒簡訊:在忙嗎?回個電話。
②101年2月28日20時20分42秒
B(翁瑞宏):你在哪?A(郭俊男):你在店裡。
B:對啊。
A:好、我等一下就「過去」。
B:好、我跟「我朋友」。
A:好啊。
B:好。③101年2月28日21時08分52秒A(郭俊男):我到了。
B:在那個...大飯店劍橋那。
A:好啊。
B:好。⑽附表一編號35:
101年3月1日13時04分28秒
B(翁瑞宏):你在忙嗎?A(郭俊男):沒有啊。
B:你現在可不可以出來?
A:好啊。
B:我跟「我朋友這樣啊」。
A:嗯。
B:要去之前那樣。
A:巷子嗎。
B:那我…你現在要過來嗎。
A:對啊。
B:好。⑾附表一編號36:
101年3月1日17時25分39秒
B(翁瑞宏):你下班了嗎?A(郭俊男):5點半啊。
B:你等一下「順便過來我店裡」?
A:喔、好啊。
B:像「中午那樣」。
A:好。⑿附表一編號37:
①101年3月2日17時26分03秒
B(翁瑞宏):你下班了嗎?A(郭俊男):等一下啊。
B:你等一下過來找我?
A:啊、你那邊怎樣。
B:我今天要跟「我朋友這樣」、啊我會跟你「處理」。
A:嗯。
B:我會給你,我跟「我朋友這樣」。
A:好。②101年3月2日17時36分25秒B(翁瑞宏):喂、你到了嗎。
A(郭俊男):嗯。
B:好。⒀附表一編號38:
①101年3月8日07時47分20秒簡訊:早班嗎?回個電話會拿給你。
②101年3月8日07時47分59秒B(翁瑞宏):你忙完過來找我。
A(郭俊男):喔。
B:我跟我「朋友這樣」。
A:好啦。③101年3月8日08時14分14秒A(郭俊男):我要到了。
B(翁瑞宏):前面。
A:ㄟ。
B:好。⒁附表一編號39:
①101年3月16日17時25分25秒B(翁瑞宏):我沒上班,今天沒做。
A(郭俊男):是喔。
B:你等一下「過來找我」。
A:喔。
B:先...「2000」。
A:啊。
B:2000。
A:怎樣。
B:要先「還」2000。
A:喔、好啦。②101年3月16日17時35分49秒B(翁瑞宏):要在巷子下來「那嗎」。
A(郭俊男):啊。
B:要巷子下來那。
A:喔。⒂附表一編號40:
①101年3月29日07時39分03秒B(翁瑞宏):你上早班喔。
A(郭俊男):嗯。
B:你等一下「順便過來找我」一下。
A:嗯。
B:先「還」你「1500」。
A:嗯。
B:好。②101年3月29日08時08分28秒A(郭俊男):我要到了喔。
B(翁瑞宏):好。
⒃附表一編號41:
101年4月20日17時28分33秒B(翁瑞宏):你下班了嗎。
A(郭俊男):5點半。
B:你等一下不「順便過來找我」。
A:喔、好啊。
B:就之前我跟「我朋友那樣」。
A:喔、好啊。⒊關於上開監聽譯文之交談內容真意一節,業據證人翁瑞宏證述如下(見警㈡卷第248-249頁;偵㈠卷第23頁):
⑴附表一編號26:
「(問:現警方提供監察譯文於101.2.2017:11:02至
17:36:45,這通譯文內容作何用途?)是我向郭俊男購買000-0000元之安非他命毒品,在我工作地點附近臺南市○○區○○街一帶進行交易。」「(問:續上,該通譯文中「過來找我」及「像昨天那樣」係代表何意思?)「過來找我」是只叫藥頭郭俊男帶毒品過來與我交易。「像昨天那樣」是指與上次交易毒品的數量一樣」等語。
⑵附表一編號27:
「(問:現警方提供監察譯文於101.2.2107:42:31至
08:06:07,這通譯文內容作何用途?)是我向郭俊男購買3000元之安非他命毒品,在我工作地點附近臺南市○○區○○街一帶進行交易。」「(問:續上,該通譯文中「借3000」係代表何意思?)「借3000」是指購買3000元的安非他命毒品」等語。
⑶附表一編號28:
「(問:現警方提供監察譯文於101.2.2217:27:51至
17:35:23,這通譯文內容作何用途?)是我向郭俊男購買1000元之安非他命毒品,在我工作地點附近臺南市○○區○○街一帶進行交易。」「(問:續上,該通譯文中「朋友這樣」係代表何意思?)「朋友這樣」是指毒品交易1000元」等語。
⑷附表一編號29:
「(問:現警方提供監察譯文於101.2.2307:28:16至
08:16:19,這通譯文內容作何用途?)是我向郭俊男購買1000元之安非他命毒品,在我家附近臺南市○○區○○○路一帶進行交易」等語。
⑸附表一編號30:
「(問:現警方提供監察譯文於101.2.2417:26:15至
17:34:49,這通譯文內容作何用途?)是我向郭俊男購買1000元之安非他命毒品,在我工作地點附近臺南市○○區○○街一帶進行交易」等語。
⑹附表一編號31:
「(問:現警方提供監察譯文於101.2.2515:19:09至19:25:34,這通譯文內容作何用途?)是我向郭俊男購買2000元之安非他命毒品,在我工作地點附近臺南市○○區○○街一帶進行交易。」「(問:續上,該通譯文中「那種」係代表何意思?)「那種」是指安非他命毒品」等語。
⑺附表一編號32:
「(問:現警方提供監察譯文於101.2.2614:07:57
至15:57:41,這通譯文內容作何用途?)是我向郭俊男購買1000元之安非他命毒品,在我家附近臺南市○○區○○○路一帶進行交易」等語。
⑻附表一編號33:
「(問:現警方提供監察譯文於101.2.2715:58:18至
22:56:02,這通譯文內容作何用途?)是我向郭俊男購買1500元之安非他命毒品,在我工作地點附近臺南市○○區○○街一帶進行交易」等語。
⑼附表一編號34:
「(問:現警方提供監察譯文於101.2.2818:04:27至
21:08:52,這通譯文內容作何用途?)是我向郭俊男購買1000元之安非他命毒品,在我工作地點附近臺南市○○區○○街一帶進行交易」等語。
⑽附表一編號35:
「(問:現警方提供監察譯文於101.3.113:04:28,這通譯文內容作何用途?)是我向郭俊男購買1000元之安非他命毒品,在我家附近臺南市○○區○○○路一帶進行交易」等語。
⑾附表一編號36:
「(問:現警方提供監察譯文於101.3.117:25:39至17:34:4,這通譯文內容作何用途?)是我向郭俊男購買1000元之安非他命毒品,在我工作地點附近臺南市○○區○○街一帶進行交易」等語。
⑿附表一編號37:
「(問:現警方提供監察譯文於101.3.217:26:03至17:36:25,這通譯文內容作何用途?)是我向郭俊男購買1000元之安非他命毒品,在我工作地點附近臺南市○○區○○街一帶進行交易」等語。
⒀附表一編號38:
「(問:現警方提供監察譯文於101.3.807:47:20至08:14:14,這通譯文內容作何用途?)是我向郭俊男購買1000元之安非他命毒品,在我家附近臺南市○○區○○○路一帶進行交易」等語。
⒁附表一編號39:
「(問:現警方提供監察譯文於101.3.1617:25:25至
17:35:49,這通譯文內容作何用途?)是我向郭俊男購買2000元之安非他命毒品,在我工作地點附近臺南市○○區○○街一帶進行交易」等語。
⒂附表一編號40:
「(問:現警方提供監察譯文於101.3.2907:39:03至
08:08:28,這通譯文內容作何用途?)是我向郭俊男購買1500元之安非他命毒品,在我家附近臺南市○○區○○○路一帶進行交易」等語。
⒃附表一編號41:
「(問:現警方提供監察譯文於101.4.2017:28:33,這通譯文內容作何用途?)是我向郭俊男購買1000元之安非他命毒品,在我工作地點附近臺南市○○區○○街一帶進行交易」等語。
⒋依上開事證所示,被告郭俊男此部分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值採信。
㈦被訴販賣毒品予吳建瑩部分(即附表一編號42至45):
⒈被告郭俊男對於附表一編號42-45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與證人吳建瑩4次之犯行,迭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坦承不諱(見警㈡卷第31-33頁;偵㈠卷第115頁;原審卷第45頁;本院卷第101頁反面),核與證人吳建瑩於警詢時證稱:「(問:你所施用之毒品安非他命是向何人所購買?)我之前所施用之毒品安非他命是向郭俊男(順仔)所購買;(問:你的聯絡電話為何?)0000000000;(問:
現在警方提供指認照片一覽表供你指認,你認識照片中何人,平日如何稱呼?)我認識編號7,他的名字我不知道,我平日都叫他順仔;(問:你是否曾向上述你所指認對象購買毒品?若有請詳敘?)都是由郭俊男於每月10日主動以電話跟我聯絡,後由我約定時間,地點則是互相討論決定,再由他自己將安非他命毒品交給我,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偶爾會有欠帳,再於每月10日找我收取未付之帳款。」等語(見警㈡卷第273-274頁);於偵查時具結證稱:「(問:提示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那一個是綽號「順仔」的郭俊男?)編號7號;(問:有無向郭俊男買過毒品?買過幾次?)有,買過安非他命,次數我不記得了;(問:購買的方式?)我們都是用手機電話聯絡,我的電話是0000000000,郭俊男的手機號碼我都是記在電話裡」等語相符(見偵㈠卷第55-5
6頁)。⒉依卷附被告所有之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A
)與證人吳建瑩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B)之監聽譯文所示,內容如下(見警㈡卷第277至280頁):
⑴附表一編號42:
101年2月10日17時37分51秒B(吳建瑩):你可不可以馬上來。
A(郭俊男):好啊、好啊。
B:8點之前喔,不然我怕被我母親看見。
A:不然你出來外面巷子等好了,應該差不多吧。
B:要到了嗎?
A:沒啦,應該差不多。
B:不然哪個巷子。
A:沒啦,我在永康這邊,現在過去應該差不多,8點之前。
B:好啦。⑵附表一編號43:
101年3月10日20時00分54秒A(郭俊男):你怎麼沒打給我。
B(吳建瑩):你等一下來好了。
A:好啊。
B:啊、一樣啊。
A:好啊。⑶附表一編號44:
101年3月21日18時08分22秒B(吳建瑩):你有沒有要來。
A(郭俊男):我們一人騎一半喔。
B:好啊、好啊。
A:我剛下班而已。
B:那現在嗎。
A:對啊,你要拿給我喔。
B:我10號再給你啦。
A:喔。
B:好嗎。
A:不要啦,不然先拿...
B:我、真的要10號才有錢給你,這次就好了,下次我比較有現金了。
A:ㄟ。
B:麻煩一下啦,又不是剛開始。
A:好啦、好啦。
B:好喔、我現在走出去啊。⑷附表一編號45:
①101年4月1日21時16分32秒A(郭俊男):喂。
B(吳建瑩):阿你到了嗎。
A:還沒有我剛在5期要過去。
B:要我在這裡等你嗎。
A:還是你要再騎過來一點。
B:我騎過去一點好了阿你拿5給我。
A:好啦。②101年4月1日21時19分58秒簡訊:我先3給你。
③101年4月1日21時23分14秒
A(郭俊男):喂B(吳建瑩):我到你們工廠這裡了。
A:好那你在那裡等我好了。
B:好。⒊關於上開監聽譯文之交談內容真意一節,業據證人吳建瑩證述如下(見警㈡卷第274-275頁;偵㈠卷第56頁):
⑴附表一編號42:
「(問:警方提示通訊監察譯文101年02月10日19時37分51秒由0000000000撥打0000000000,並撥放音檔供你當場指認後是否為你與郭俊男的通話音檔?該通電話內容為何?)是我撥打給郭俊男無誤,內容為我要向郭俊男購買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問:該次有無購買成功?交易毒品金額、數量、時間及地點請詳述?)該次有購買成功,時間為101年2月10日19時5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與永安路口,我向郭俊男購買3000元之毒品安非他命」等語。
⑵附表一編號43:
「(問:警方提示通訊監察譯文101年3月10日20時00分54秒由0000000000撥打0000000000,並撥放音檔供你當場指認後是否為你與郭俊男的通話音檔?該通電話內容為何?)是郭俊男撥打給我無誤,內容為我要向郭俊男購買第二級毒品安非。」「(問:該次有無購買成功?交易毒品金額、數量、時間及地點請詳述?)該次有購買成功,時間為101年03月10日21時50分許,購買地點在我住家附近的統一超商,我向郭俊男購買3000元之毒品安非他命」等語。
⑶附表一編號44:
「(問:警方提示通訊監察譯文101年3月21日18時8分22秒由0000000000撥打0000000000,並撥放音檔供你當場指認後是否為你與郭俊男的通話音檔?該通電話內容為何?)是我我撥打給郭俊男無誤,內容為我要向郭俊男購買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問:該次有無購買成功?交易毒品金額、數量、時間及地點請詳述?)該次有購買成功,時間為101年03月21日18時08分許,購買地點應該是新市火車站,我向郭俊男購買3000元之毒品安非他命」等語。
⑷附表一編號45:
「(問:警方提示通訊監察譯文101年4月1日11時03分12秒由0000000000撥打0000000000,並撥放音檔供你當場指認後是否為你與郭俊男的通話音檔?該通電話內容為何?)是我撥打給郭俊男無誤,內容為我要向郭俊男購買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問:該次有無購買成功?交易毒品金額、數量、時間及地點請詳述?)該次有購買成功,時間為101年4月1日21時23分許,購買地點是在永康交流道附近,交易3000元的毒品」等語。
⒋依上開事證所示,被告郭俊男此部分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值採信。
㈧被訴販賣毒品予楊溦鈴部分(即附表一編號46):
⒈被告對於附表一編號46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
證人楊溦鈴1次之犯行,迭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坦承不諱(見偵㈠卷第115頁;原審卷第45頁;本院卷第101頁反面),核與證人楊溦鈴於警詢時證稱:「(問:你所施用的安非他命毒品係向何人所購買?)我是向綽號「 阿呆 」的男子購買的;(問:門號0000000000及0000000000是何人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及0000000000都是「阿呆」使用的;(問:今警方提示本案相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指認相片中編號1-18號指認表中妳共認識幾人?)我認識編號7該人為「阿呆」;(問:承上,何人為販賣安非他命毒品給妳吸食之人?)編號7為「阿呆」就是販賣安非他命毒品給我吸食的人;(問:警方查證編號7號「阿呆」之男子真實年籍為郭俊男,該男子是否為販賣安非他命給你吸食之人?)沒錯。」等語(見警㈡卷第292、294-295頁);於偵查時具結證稱:「(問:(提示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那一個是綽號阿呆的人?)編號7號;(問:有無向郭俊男買過毒品?買過幾次?)有,買過安非他命,買過1次;(問:購買的方式?)我們都是互相用手機聯絡,我的電話是0000000000。
郭俊男的手機我忘記了」等語相符(見偵㈠卷第39-40頁)。
⒉依卷附被告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A)與證人楊溦
鈴持用之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B)之監聽譯文所示,內容如下(見警㈡卷第297-298頁):
⑴附表一編號46:
①101年3月30日12時05分49秒B(楊溦鈴):我想要先回家拿錢ㄟ。
A(郭俊男):是喔。
B:對啊,因為我現在這邊嘿啊…啊那你要不要開過來一點,我回家拿錢剛好。
A:是喔。
B:嘿啊,因為不夠不好意思,嘿啊。
A:你1個喔。
B:嗯。
A:好啦、好啦。②101年3月30日12時07分22秒A(郭俊男):你先過來好啦,不用拿了。
B(楊溦鈴):喔,好啦。
A:是啊。
B:一樣…。③101年3月30日12時22分51秒A(郭俊男):你都直直沒有彎嗎。
B(楊溦鈴):我這邊變單行道了怎麼辦。
A:單行道,我怎麼沒有看到你。
B:你已經到了喔,單行道沒有人我就一直開啊。
A:嘿。
B:一直開這邊有一個羊入場。
A:沒有啊。
B:我就這條一直開開進來蠻久的因為我開很快,開到快到紅綠燈了,單行道的底了我等一下找個目標在打給你。
A:好。④101年3月30日12時24分12秒A(郭俊男):我在你前面啊。
B(楊溦鈴):我知道啊。
A:喔,好。
B:嗯。⒊關於上開監聽譯文之交談內容真意一節,業據證人楊溦鈴證述如下(見警㈡卷第293-294頁;偵㈠卷第40頁):
「(問:現警方提示通訊監察譯文經你仔細詳閱及播放通訊監察錄音供你仔細凝聽後並提供相關通訊譯文供你詳閱A(監察對象0000000000)、B(0000000000)時間:101年3月30日上午12時5分9秒至101年3月30日上午12時24分12秒期間共有4通電話,該些電話通話內容為何請詳述?該些通話內容是否為你與「阿呆」親自通話無誤?譯文內容是否與播放音檔一致?當時你們有無完成交易?譯文中你1個喔係代表何意思?)該些通話內容為我要去向「阿呆」購買安非他命毒品,我當時用公共電話打給他跟他說我錢不夠他說沒關係,後來我們用手機相互聯絡後約在台南市○○區○○路的一個涵洞附近交易的,正確的地點我不記得了。警方播放的音檔跟譯文都吻合。我們有完成交易。那次我用500元向他購買價值1000元的安非他命毒品。譯文中你1個喔,係代表要買價值1000元的安非他命」等語。
⒋依上開事證所示,被告郭俊男此部分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值採信。
㈨被訴販賣毒品予陳宏昇部分(即附表一編號47至55):
⒈被告郭俊男對於附表一編號47-55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與證人陳宏昇9次之犯行,迭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坦承不諱(見警㈡卷第34-39頁,偵㈠卷第115頁;原審卷第45頁;本院卷第101頁反面),核與證人陳宏昇於警詢時證稱:「(問:警方提示毒品案指認照片編號1-18號指認表,其中你認識何人?)我認識編號7,我不知道他的名字及綽號,我都叫他大哥,我都向他購買安非他命毒品;(問:請明確告知你的毒品來源上游之真實姓名、聯絡方式及毒品交易地點等?)就是我剛剛指認的郭俊男,我都是撥打他持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連絡,毒品交易地點不一定,大多在臺南市區。」等語(見警㈠卷第12頁背面、13頁);於偵查時具結證稱:「(問:提示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那一個是郭俊男?)編號7號;(問:有無向郭俊男買過毒品?買過幾次?)有,買過安非他命,買過約10次;(問:你使用的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問:郭俊男的電話?)我都記在手機裡面;(問:你如何與郭俊男聯絡購買毒品?)我們會用手機相互聯絡」等語相符(見偵㈠卷第11-12頁)。
⒉依卷附被告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A)與證人陳宏
昇持用之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B)之監聽譯文所示,內容如下(見警㈠卷第16-19、22、23、25-27頁):
⑴附表一編號47:
①101年2月12日21時05分37秒
A(郭俊男):我過去你們「那邊就好」,你們外面那個7-11超商。
B(陳宏昇):你要過來我家。
A:我知道外面那個7-11超商而已。
B:這樣我帶你到我家,以後就「直接進來家中」。②101年2月12日21時21分14秒
A(郭俊男):你出來了嗎?B(陳宏昇):你在中華南路這條,還是在西門路這條。
A:中華南路喔。
B:對,我在中華南路、我騎車比較快你不要在彎了,我在買飲料約1分鐘就到了。
⑵附表一編號48:
101年2月14日17時48分41秒
B(陳宏昇):老闆,我要到了,我現在再買氧氣管,馬上到。
A(郭俊男):你在哪裡啊。
B:我在永福路。
A:啊?
B:我有聽到。
A:你在哪裡?
B:永福路。
A:是喔。
B:是。
A:還是你過來上次的那個 小北 百貨那裡?
B:OK。
A:好。⑶附表一編號49:
①101年2月14日21時43分41秒
B(陳宏昇):大哥喔,我 阿生 ,我現在要過去找你、方不方便,我現在在中華東路了。
A(郭俊男):嗯。
B:看你有沒有方便
A:喔、好啊。
B:這樣、我們在哪裡吃東西。
A: 永大 路你知不知道。
B:永大路我知道。
A:永大夜市這。
B:好OK。②101年2月14日22時08分15秒
B(陳宏昇):大哥,我在這個全聯這裡。
A(郭俊男):哪有全聯
B:在這個全聯、等一下我看一下。
A:我知道了、好。
B:好,你要過來喔。
A:對。
B:好。③101年2月14日22時22分56秒
A(郭俊男):你在哪裡啊?B(陳宏昇):我用走的。
⑷附表一編號50:
①101年2月17日19時05分00秒B(陳宏昇):喂、大哥喔。
A(郭俊男):對。
B:我「生啊」。我可不可以、這樣、我直接、因為我要去佳里接8點,我跟你說在…我跟你最近約在六甲頂那個十字路口、奇美那個十字路口這樣好不好?
A:什麼?
B:奇美醫院你知道嗎?
A:對。
B:我們約在奇美醫院、我們一起去「看人家」好了、這樣可以嗎?
A:ㄟ。
B:因為我怕趕不及,我8點要上班,因為對方一定…我跟對方說要「買水果」、要去看病人、所以叫他帶現金來給我、這樣你聽懂我的意思沒有?
A:嗯。
B:我身上只能買「2盒水果」而已、啊那是好幾個人的
A:ㄟ.ㄟ。
B:那樣看你的意思怎樣因為他要求…不夠現金我啦、我身上剩2千元而已。
A:ㄟ。
B:對啊、我就要求對方而已。
A:這樣喔。
B:對、我們在奇美醫院相等好嗎?
A:好啦。②101年2月17日19時18分30秒B(陳宏昇):我現在已經在奇美醫院了。
A(郭俊男):我現在過去。
B:好,好OK。③101年2月17日19時28分28秒
A(郭俊男):你在哪裡?B(陳宏昇):我現在在快要到奇美了。
A:旁邊的7-11超商喔。
B:7-11超商OK!
A:好。
B:好。
A:我要到了。⑸附表一編號51:
①101年3月2日18時28分05秒
B(陳宏昇):我在家等你、還是等一下我朋友他們從嘉
義下來直接「過去找你」還是?
A(郭俊男):你在家等我好了。
B:好、我現在你多久會到。
A:半小時之內。
B:好…。
A:他們還沒下來還是怎樣。
B:他們下來了、他們在搬家那群。
A:搬家那、你說復國路那。
B:對。②101年3月2日19時29分40秒
A(郭俊男):我「到了」。我忘記那一間了。
B(陳宏昇):你在哪。
A:在你巷子這。
B:喔、好大哥我下去。⑹附表一編號52:
①101年3月5日19時24分28秒
B(陳宏昇):我稍微騎一下,看要在哪裡相等,我們出來「吃飯」。
A(郭俊男):什麼。
B:我們出來吃飯。閒聊
B:大哥、我們約在哪裡,我有工作,想要找你做「工作」。
A:這樣、還是你過來。
B:那你開一半、我開一半,好不好。
A:好。②101年3月5日19時50分43秒
B(陳宏昇):大哥、我現在在我家中華路外面的7-11超商,要騎過去了。
A(郭俊男):什麼中華路的7-11超商。
B:我們家這邊,我要騎過去找你。啊、你在那?今天我有進展了。
A:你在上次的小北百貨那等我。
B:上次的小北百貨。
A:你們家那邊的小北百貨。
B:我們家這邊的小北百貨。③101年3月5日20時06分16秒
B(陳宏昇):我在旁邊有的麵攤。
A(郭俊男):喔、好。
B:我在這邊等你啊。
A:好。④101年3月5日20時15分59秒
A(郭俊男):我到了,你在哪裡。
B(陳宏昇):你開別種車喔。
A:沒有啊。
B:你在哪、我在吃麵這邊。
A:吃麵的哪裡。
B:我在對面。
B:喔,好。⑺附表一編號53:
101年3月7日00時42分秒
B(陳宏昇):大哥、我要到了喔。
A(郭俊男):剛剛那個7-11超商嗎?
B:我在那天你跟我講的全聯那。
A:沒啦、在剛剛那個7-11超商就好。號
B:剛剛那個7-11好OK。
A:好。⑻附表一編號54:
①101年3月7日18時49分27秒
B(陳宏昇):我到老地方了。
A(郭俊男):好啊、你怎麼沒打給我。
B:我想還沒7點我等一下沒關係。
A:你騎來全聯那好了。
B:OK。②101年3月7日19時03分09秒
A(郭俊男):我在全聯。
B(陳宏昇):喂、你到了喔。
A:對。⑼附表一編號55:
①101年3月12日20時14分24秒
A(郭俊男):你在哪裡啊。
B(陳宏昇):我在富國寶寶。
A:富國寶寶在哪。
B:富國路啊。
A:我在富國路啊。
B:我在7-11、黑松檳榔這。
A:喔、7-11,好。
B:7-11的對面有1間黑將。
A:好。②2101年3月12日20時14分24秒
A(郭俊男):我在7-11這啊。
B(陳宏昇):喔。③101年3月12日20時27分31秒
B(陳宏昇):你不是要多拿1張5個寶寶。
A(郭俊男):沒關係,下次再拿就好。
B:好。⒊關於上開監聽譯文之交談內容真意一節,業據證人陳宏昇證
述如下(見警㈠卷第13-14頁;偵㈠卷第12-14、110-112頁):
⑴附表一編號47:
「(問:警方當場播放101年2月12日下午9時5分37秒及9時21分14秒等2通音檔,音檔內是否為你本人聲音?若是,你係與何人對談?播放內容是否與譯文一致?此通話內容係為何意?)這通電話是我與郭俊男的對話,我要跟他買毒品。播放內容與譯文一致。」「(問:上記通話有無交易毒品成功?毒品種類?交易時、地?價格、數量為何?)我於101年2月12日下午9時21分14秒跟郭俊男通話完後,在臺南市○區○○○路2段315巷的超商前,以1000元向他購買安非他命毒品1包,由郭俊男親手將毒品交給我,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等語。
⑵附表一編號48:
「(問:警方當場播放101年2月14日下午5時48分41秒音檔,音檔內是否為你本人聲音?若是,你係與何人對談?播放內容是否與譯文一致?此通話內容係為何意?)這通電話是我與郭俊男的對話,我要跟他買毒品。播放內容與譯文一致。」「(問:上記通話有無交易毒品成功?毒品種類?交易時、地?價格、數量為何?)我於101年2月14日下午5時48分41秒跟郭俊男通話完後,在台南市○區○○○路小北百貨前,以1000元向郭俊男購買安非他命毒品1包,由郭俊男親手將毒品交給我,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等語。
⑶附表一編號49:
「(問:警方當場播放101年2月14日下午9時43分41秒、10時8分15秒及10時22分56秒等3通音檔,音檔內是否為你本人聲音?若是,你係與何人對談?播放內容是否與譯文一致?此通話內容係為何意?)這通電話是我與郭俊男的對話,我要跟他買毒品。播放內容與譯文一致。」「②(問:上記通話有無交易毒品成功?毒品種類?交易時、地?價格、數量為何?)我於101年2月14日下午10時22分56秒跟郭俊男通話完後,在臺南市○○區○○路永大夜市旁全聯超市前,以1000元向郭俊男購買安非他命毒品1包,由郭俊男親手將毒品交給我,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等語。
⑷附表一編號50:
「(問:警方當場播放101年2月17日下午7時5分0秒、7時18分30秒及7時28分28秒等3通音檔,音檔內是否為你本人聲音?若是,你係與何人對談?播放內容是否與譯文一致?此通話內容係為何意?)這通電話是我與郭俊男的對話,我要跟他買毒品。播放內容與譯文一致。」「(問:上記通話有無交易毒品成功?毒品種類?交易時、地?價格、數量為何?)我於101年2月17日下午7時28分28秒跟郭俊男通話完後,在臺南市永 康區奇美 醫院旁7-11超商前,以3500元向郭俊男購買安非他命毒品1包,由郭俊男親手將毒品交給我,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等語。
⑸附表一編號51:
「(問:警方當場播放101年3月2日下午6時28分5秒及7時29分40秒等2通音檔,音檔內是否為你本人聲音?若是,你係與何人對談?播放內容是否與譯文一致?此通話內容係為何意?)這通電話是我與郭俊男的對話,我要跟他買毒品。播放內容與譯文一致。」「(問:上記通話有無交易毒品成功?毒品種類?交易時、地?價格、數量為何?)我於101年3月2日下午7時29分40秒跟郭俊男通話完後,在臺南市○區○○路○○○巷○○○號前,以2000元向郭俊男購買安非他命毒品1包,由郭俊男親手將毒品交給我,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等語。
⑹附表一編號52:
「(問:警方當場播放101年3月5日下午7時24分28秒、7時50分43秒、8時6分16秒及8時15分59秒等4通音檔,音檔內是否你為你本人聲音?若是,你係與何人對談?播放內容是否與譯文一致?此通話內容係為何意?)這通電話是我與郭俊男的對話,我要跟他買毒品。播放內容與譯文一致。」「(問:上記通話有無交易毒品成功?毒品種類?交易時、地?價格、數量為何?)我於101年3月5日下午8時15分59秒跟郭俊男通話完後,在台南市○區○○○路2段小北百貨前,以2000元向郭俊男購買安非他命毒品1包,由郭俊男親手將毒品交給我,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等語。
⑺附表一編號53:
「(問:警方當場播放101年3月7日上午00時42分33秒音檔,音檔內是否為你本人聲音?若是,你係與何人對談?播放內容是否與譯文一致?此通話內容係為何意?)這通電話是我與郭俊男的對話,我要跟他買毒品。播放內容與譯文一致。」「(問:上記通話有無交易毒品成功?毒品種類?交易時、地?價格、數量為何?)我於101年3月7日上午00時42分33秒跟郭俊男通話完後,在臺南市○○區○○路全聯超市前,以2000元向郭俊男購買安非他命毒品1包,由郭俊男親手將毒品交給我,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等語。
⑻附表一編號54:
「(問:警方當場播放101年3月7日下午6時49分27秒及7時3分9秒等2通音檔,音檔內是否為你本人聲音?若是,你係與何人對談?播放內容是否與譯文一致?此通話內容係為何意?)這通電話是我與郭俊男的對話,我要跟他買毒品。播放內容與譯文一致。」「(問:上記通話有無交易毒品成功?毒品種類?交易時、地?價格、數量為何?)我於101年3月7日下午7時3分9秒跟郭俊男通話完後,在台南市○○區○○路全聯超市前,以2000元向郭俊男購買安非他命毒品1包,由郭俊男親手將毒品交給我,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等語。
⑼附表一編號55:
「(問:警方當場播放101年3月12日下午8時14分24秒、8時16分38秒及8時27分31秒等3通音檔,音檔內是否為你本人聲音?若是,你係與何人對談?播放內容是否與譯文一致?此通話內容係為何意?)這通電話是我與郭俊男的對話,我要跟他買毒品。播放內容與譯文一致。」「(問:上記通話有無交易毒品成功?毒品種類?交易時、地?價格、數量為何?)我於101年3月12日下午8時27分31秒跟郭俊男通話完後,在台南市○○區○○路黑將檳榔前,以2500元向郭俊男購買安非他命毒品1包,由郭俊男親手將毒品交給我,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等語。
⒋依上開事證所示,被告郭俊男此部分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值採信。
㈩被訴販賣毒品予李勇志部分(即附表一編號56至61):
⒈被告郭俊男對於附表一編號56-61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與證人李勇志6次之犯行,迭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坦承不諱(見警㈡卷第43-45頁;偵㈠卷第77-78、
115頁;原審卷第45頁;本院卷第101頁反面),核與證人李勇志於警詢時證稱:「(問:現在警方提供指認照片一覽表供你指認,你認識照片中何人,平日如何稱呼?)認識編號28號,我都稱呼他為 宏仔 ,真實姓名我不知道;(問:現在警方為製作筆錄正名需要,告知你,你上述所指認之對象真實姓名及年籍為,編號28為「郭俊男」,你是否清楚?)清楚;(問:你是否曾向郭俊男購買毒品?購買何種毒品?)我有向郭俊男買過安非他命毒品」等語相符(見警㈡卷第336-338、350頁)。
⒉依卷附被告所有之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A
)與證人李勇志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B)之監聽譯文所示,內容如下(見偵㈢卷第16-21頁):
⑴附表一編號56:
①101年2月24日17時11分59秒B(李勇志):你現在那邊有沒有…。
A(郭俊男):你說大的喔。
B:小的。
A:有啊。
B:好還是不好。
A:啊。
B:好還是不好。
A:都不錯。
B:好啊、那你給我看一看。
A:啊。
B:你要拿過來嗎。
A:好。
B:你過來開元。
A:好啊、小北百貨那。
B:開元哪有小北百貨、開元湯姆熊。
A:還是哪裡。
B:喔,你說猴子標那。
A:對。②101年2月24日17時49分36秒
A(郭俊男):你在哪?B(李勇志):過來開元小北那好了。
A:啊。
B:開元小北百貨那。
A:好啊、我差不多10分鐘就到了。
B:我從公園路過去。③101年2月24日17時58分06秒
B(李勇志):我到了。
A(郭俊男):我轉過去就到了。⑵附表一編號57:
①101年2月26日16時01分18秒
A(郭俊男):你可不可以繞到小北百貨這。
B(李勇志):哪裡的。
A:開元路、昨天、上次哪。
B:要過去那喔?
A:對啊。②101年2月26日16時09分53秒
A(郭俊男):我到了。
B(李勇志):我還沒出門才過10分鐘而已。
A:嗯。
B:你等我一下、我5分鐘就到了。
A:好。③101年2月26日16時15分36秒B(李勇志):你要去哪。
A(郭俊男):我要去歸仁。
B:我要先去公園南路拿錢,我這邊差我這邊8000而已,我過去先給人家拿500。
A:不然讓你欠沒關係。
B:欠500好不好。
A:好啊。
B:我這邊就剩8000而已。
A:好啊。
B:那你在繞到原位。
A:好啊。⑶附表一編號58:
①101年2月26日22時35分27秒B(李勇志):你回來了嗎。
A(郭俊男):回來了。
B:我要拿500給你。
A:好啊。
B:順便再拿1個出來。
A:好啊、你在哪裡。
B:我現在在小北、 和緯 這要回去開元。
A:你在哪、小北、和緯哪。
B:我在小北、和緯門口。
A:你在那邊等我,我轉過去就到了。號B:好啊。②101年2月26日22時39分01秒
A(郭俊男):你在哪。
B(李勇志):我在門口啊。
A:我在門口、和緯。
B:對啊、我在和緯門口騎摩托車。
A:我怎麼沒有看到你。
B:你轉過來、你轉回來就看到我了。
A:喔。⑷附表一編號59:
①101年3月28日13時45分12秒
A(郭俊男):你要不要過來找我。
B(李勇志):我就沒車啊、你有了嗎。
A:對啊。
B:我有車我過去,假如沒車你下班5點半再過來。
A:我今天沒辦法,我下班有事情、要上課。
B:這樣啊。
A:要差不多10點才有空。②101年3月28日13時47分28秒簡訊:l0。
③101年3月28日13時48分05秒簡訊:一萬嗎。
④101年3月28日14時36分09秒簡訊:對。
⑤101年3月28日14時36分25秒簡訊:白的。
⑥101年3月28日15時36分25秒簡訊:我下班再去你好了。
⑦101年3月28日17時32分15秒簡訊:現在過去,半路了。
⑧101年3月28日17時32分39秒簡訊:好。
⑨101年3月28日17時38分40秒
A(郭俊男):我到了喔。
B(李勇志):好。
A:好。⑸附表一編號60:
①101年3月28日21時48分00秒簡訊:等要過來我這裡。
②101年3月28日21時48分52秒簡訊:好。
③101年3月28日22時41分59秒
A(郭俊男):我到了喔。
B(李勇志):好。④101年3月28日22時48分56秒
B(李勇志):你等我一下,我馬上下去。
A(郭俊男):喔。⑹附表一編號61:
①101年4月18日19時32分11秒
A(郭俊男):喂
B(李勇志):啊、你在做工作喔。
A:嗯呀
B:何時下班
A:8點半呀
B:8點半喔
A:嗯呀
B:啊、價格多少呀?
A:一樣啊。
B:15喔。
A:嗯呀
B:要不然你下班馬上過來我有一點趕。
A:好呀好呀
B:好②101年4月18日20時41分01秒
A(郭俊男):我到了喔
B(李勇志):你等我、我穿衣服一下我剛洗完澡
A:好好。⒊關於上開監聽譯文之交談內容真意一節,業據證人李勇志證述如下(見警㈡卷第350-354頁;偵㈠卷第122頁):
⑴附表一編號56:
「(問:警方提示通訊監察譯文101年2月24日下午17時11分5秒至同日下午17時58分6秒等3通,由0000000000行動電話撥打0000000000行動電話譯文,並現場撥放音檔供你指認,是否為你與郭俊男之對話?)是郭俊男與我之對話無誤。」「(問:上述3通通訊內容意思為何?)是我要向郭俊男購買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問:該次購買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有無成功?交易時間、地點為何?交易毒品數量、金額為何?)該次有交易成功,時間為101年2月24日18時01分許在臺南市○○區○○○路○號小北百貨前,郭俊男開車過來的,他沒下車,我站在他車旁,他將安非他命毒品交給我的,毒品數量為1錢,價錢為8500至9000元不等」等語。
⑵附表一編號57:
「(問:警方提示通訊監察譯文101年2月26日下午16時01分18秒至同日下午16時15分36秒等3通,由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0000000000行動電話相互撥打譯文,並現場撥放音檔供你指認,是否為你與郭俊男之對話?)是郭俊男與我之對話無誤。」「(問:上述3通通訊內容意思為何?)是我要向郭俊男購買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問:該次購買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有無成功?交易時間、地點為何?交易毒品數量、金額為何?)該次有交易成功,時間為101年2月26日16時2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號小北百貨前,毒品數量為1錢,價錢為8000元」等語。
⑶附表一編號58:
「(問:警方提示通訊監察譯文101年2月26日下午22時35分27秒、下午22時39分1秒2通,由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0000000000行動電話相互撥打譯文,並現場撥放音檔供你指認,是否為你與郭俊男之對話?)是郭俊男與我之對話無誤。」「(問:上述2通通訊內容意思為何?)是我要向郭俊男購買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問:該次購買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有無成功?交易時間、地點為何?交易毒品數量、金額為何?)該次有交易成功,時間為101年2月26日22時41分許在臺南市○區○○○路和緯汽車賓館前,毒品數量為1錢,價錢為9000元,包含上次積欠的500元」等語。
⑷附表一編號59:
「(問:警方提示通訊監察譯文101年3月28日下午13時45分12秒至同日下午17時38分40秒2通,由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0000000000行動電話相互撥打譯文及簡訊,並現場撥放音檔供你指認,是否為你與郭俊男之對話?)是郭俊男與我之對話無誤。」「(問:上述2通通訊內容意思為何?)是我要向郭俊男購買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問:該次購買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有無成功?交易時間、地點為何?交易毒品數量、金額為何?)該次有交易成功,時間為101年3月28日17時4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5段與開元路333巷口前,毒品數量為1錢,價錢為10000元」等語。
⑸附表一編號60:
「(問:警方提示通訊監察譯文101年3月28日下午21時48分0秒至同日下午22時48分56秒2通,由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0000000000行動電話相互撥打譯文及簡訊,並現場撥放音檔供你指認,是否為你與郭俊男之對話?)是郭俊男與我之對話無誤。」「(問:上述2通通訊內容意思為何?)是我要向郭俊男購買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問:該次購買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有無成功?交易時間、地點為何?交易毒品數量、金額為何?)該次有交易成功,時間為101年3月28日22時5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5段與開元路333巷口前,毒品數量為1錢,價錢為9500元」等語。
⑹附表一編號61:
「(問:警方提示通訊監察譯文101年4月18日下午19時32分11秒至同日下午20時41分l秒等2通,由0000000000行動電話與0000000000行動電話相互撥打譯文,並現場撥放音檔供你指認,是否為你與郭俊男之對話?)是郭俊男與我之對話無誤。」「(問:上述2通通訊內容意思為何?)是我要向郭俊男購買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問:該次購買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有無成功?交易時間、地點為何?交易毒品數量、金額為何?)該次有交易成功,時間為101年4月18日20時42分許在臺南市○區○○路5段與開元路333巷口前,毒品數量為1錢,價錢為9500元」等語。
⒋依上開事證所示,足認被告郭俊男上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
此外,被告郭俊男並經警持搜索票在其台南市○○區○○街
○○○巷○○號居處搜索扣得其所有供販賣所用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15包及供販賣毒品聯絡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等物,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目錄表、收據在卷可稽(警卷四第31至35頁)。扣案毒品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偵查卷一第87、88頁)。
二、被告陳宏昇部分(即附表二):㈠被訴販賣毒品予裘維君部分(即附表二編號1至3):
⒈被告陳宏昇對於附表二編號1-3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與證人裘維君3次之犯行,迭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坦承不諱(見警㈠卷第14頁背面、偵㈠卷第16-17頁;原審卷第45頁;本院卷第101頁反面),核與證人裘維君於警詢時證稱:「(問:你所使用之行動電話號碼為何?)0000000000;(問:0000000000電話使用人為何人?你是否認識?)該電話使用人是我朋友,我都叫他「生仔」;(問:
本分局出示犯罪嫌疑人指認照片,你係向編號幾號照片購買毒品?)編號8號;(問:本分局出示犯罪嫌疑人照片一覽表,編號8之陳宏昇,是否為你所指認販賣安非他命給你之人?)是。」等語(見警㈠卷第84、86頁);於偵查時具結證稱:「(問:提示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那一個是綽號「 昇仔 」的人?)編號8號;(問:有無向該綽號昇仔的陳宏昇買過毒品?買過幾次?)有,買過安非他命,買過約3次;(問:購買的方式?)我們都是互相用手機聯絡,我的電話是0000000000。陳宏昇的手機我現在忘記了」等語相符(見偵㈠卷第35-36頁)。
⒉依卷附被告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A)與證人裘維
君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B)之監聽譯文所示,內容如下(見警㈠卷第32-37、88-93頁):
⑴附表二編號1:
①101年3月23日19時53分07秒
B(裘維君):喂我出來了。
A(陳宏昇):我在那個啦,喂。
B:嗯~A:我在這裡有一間仁愛眼鏡,這裡吃冬粉鴨你知
道嗎?
B:哈?
A:冬粉鴉你知道嗎?
B:冬粉鴉?
A:丹丹漢堡斜對面這裡,不是有一攤生意很好的冬粉鴨什麼當歸豬腳這裡。
B:哪裡啊?
A:丹丹漢堡斜對面,仁愛眼鏡對面啦。
B:好好好我馬上過去。②101年3月23日21時43分02秒
A(陳宏昇):喂B(裘維君):喂我在7-11。
A:喂我在台大的前面停車那裡啦。
B:你沒有看到我喔。
A:沒有啦,我在華爾滋的前面耶。
B:這樣喔。
A:對啦。
B:我現在騎過去嗎?
A:都可以啦。
B:好啦。③101年3月23日21時45分04秒
B(裘維君):喂~還是到你的車上?
A(陳宏昇):對啊,你上來我的車上啊。
B:沒關係嗎?⑵附表二編號2:
①101年3月24日23時35分09秒
B(裘維君):喂怎樣?
A(陳宏昇):怎樣?不是要打給我?
B:今天操到快不行了。
A:你昨天快4點多才去喔。
B:對啊。
A:哼阿你不是說,你要拿那個你昨天交代的工作?
B:喔。
A:啥?
B:現在要過去喔?
A:你過來啊。
B:外面很冷耶。②101年3月24日23時57分55秒
B(裘維君):喂。
A(陳宏昇):阿不是說要打給我怎麼那麼久?
B:好啦。
A:好~好。③101年3月25日00時19分28秒
B(裘維君):喂~
A(陳宏昇):到哪裡了?
B:現在在等紅綠燈啦。
A:到哪裡了啊
B:我現在到那個了,到中華西路那裡。
A:中華西路?
B:對啦,快到健康路那裡啦。⑶附表二編號3:
①101年4月6日22時52分11秒
B(裘維君):我告訴你啦,你明天順便幫我包3個便當。
A(陳宏昇):好啦好啦好啦。
B:我告訴你喔,是那一天你過來我家那一種喔。
A:差不多幾點?早上嗎?
B:啥?
A:明天早上你要的喔。
B:下午。
A:下午幾點啊?我們時間先說好,才不會到時候我又怎樣了。
B:下午5點。
A:你乾脆你那裡不是有新的工人,乾脆用5個啦。
B:啥?
A:你乾脆用5個啦,比較便宜啦。
B:嗯。
A:真的啦,有差啦。
B:我告訴你啦,我要你那一天在我家的那一種啦。
A:好啦,你要雞腿的嗎?
B:對啦。A:那我包5個過去喔。
B:我告訴你啦,我先3個便當的錢給你。
A:嗯沒關係。
B:我先3個便當錢給你。
A:沒關係,我告訴你5個。
B:嗯。⒊關於上開監聽譯文之交談內容真意一節,業據證人裘維君證述如下(見警㈠卷第84-85頁;偵㈠卷第36頁):
⑴附表二編號1:
「(問:本分局出示通訊監察核准文號南地聲監字第197號之譯文第1、2頁於101年3月23日19時53分07秒至3月24日0時11分47秒之通訊監察譯文供你確認,你與何人通話?通話內容意思為何?)是我跟「生仔」通話。通話內容是我向「生仔」買500元的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問:此次有無交易成功?交易何種毒品、數量、金額各為何?)有交易成功。交易安非他命1小包,交易金額為
500元」等語。⑵附表二編號2:
「(問:本分局出示通訊監察核准文號南地聲監字第197號之譯文第2-5頁於101年3月24日23時35分09秒至3月25日0時19分28秒之通訊監察譯文供你確認,你與何人通話?通話內容意思為何?)是我跟「生仔」通話。通話內容是我向「生仔」買300元的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問:此次有無交易成功?交易何種毒品、數量、金額各為何?)有成功。1小包毒品安非他命,金額為300元」等語。
⑶附表二編號3:
「(本分局出示通訊監察核准文號南地聲監字第197號之譯文第5、6頁101年4月6日22時52分11秒之通訊監察譯文供你確認,你與何人通話?通話內容意思為何?)是我跟「生仔」通話。通話內容是我向「生仔」買500元的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譯文中之包3個便當及包5個便當,意思為何?)是「生仔」跟我講購買安非他命300元及500元的術語」等語。
⒋依上開事證所示,被告陳宏昇此部分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值採信。
㈡被訴販賣毒品予 陳一郎 部分(即附表二編號4):
⒈被告陳宏昇對於附表一編號4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與證人陳一郎1次之犯行,迭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坦承不諱(見警㈠卷第14頁背面;偵㈠卷第16-17頁;原審卷第45頁;本院卷第101頁反面),核與證人陳一郎於警詢時證稱:「(問:你所施用安非他命毒品是向何人所購買?)是向一位綽號「 阿昇 」男子購買;(問:你使用何門號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問:你使用何種方法與「阿昇」聯繫購買毒品?)我是撥打「阿昇」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跟他聯絡,講好購買毒品金額後我跟他說交易地點,他就依約前來;(問:提示犯罪嫌疑人照片一覽表照片編號l號至18號指認表,其中有無販賣毒品給你之人?)是編號8號男子親自與我交易;(問:編號8號與你是何種關係,其姓名、綽號為何?)他是我購買安非他命毒品的藥頭。陳宏昇,綽號「阿昇」。」等語(見警㈠卷第56頁);於偵查時具結證稱:「(問:提示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那一個是陳宏昇?)編號8號;(問:有無向陳宏昇買過毒品?買過幾次?)有,買過安非他命,買過1次;(問:購買的方式?)我們都是互相用手機聯絡我的電話是0000000000。陳宏昇的手機是0000開頭。」等語相符(見偵㈠卷第32-33頁)。
⒉依卷附被告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A)與證人陳一
郎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B)之監聽譯文所示,內容如下(見警㈣卷第40、59頁):
⑴附表二編號4:
①101年3月24日03時06分45秒
A(陳宏昇):一郎?
B(陳一郎):厚告訴你什麼什麼?亂叫?
A:阿不然你不是這樣告訴我?
A:你要幾…你要做工嗎?
B:一樣啦。②101年3月24日03時43分57秒
A(陳宏昇):喂阿我到了耶。
B(陳一郎):好啦。
A:阿你在哪裡啊?
B:要出去了啦。
A:好啦。⒊關於上開監聽譯文之交談內容真意一節,業據證人陳一郎證述如下(見警㈠卷第56-57頁;偵㈠卷第33頁):
「(問:提示通訊監察譯文101年3月24日3時6分45秒後又於l01年3月24日3時43分57秒共2次通話內容為何意?是否毒品交易?)是我向「阿昇」購買安非他命毒品。」「(問:提示經當場撥放上述譯文101年3月24日3時6分45秒、l01年3月24日3時43分57秒音檔,音檔內是何人對談的聲音?譯文內容與播放音檔意思是否一致?)一致。」「(問:承上述通話有無交易毒品成功?交易時地?價格及數量?)有交易成功。101年3月24日3時45分左右,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包子店前。我購買l000元安非他命」等語。
⒋依上開事證所示,被告陳宏昇此部分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值採信。
㈢被訴販賣毒品予楊雅婷部分(即附表二編號5):
⒈被告陳宏昇對於附表二編號5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與證人楊雅婷1次之犯行,迭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坦承不諱(見警㈠卷第14頁背面、15頁;偵㈠卷第16頁;原審卷第45頁;本院卷第101頁反面),核與證人楊雅婷於警詢時證稱:「(問: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是何人所申辦?何人所使用?)是我朋友 黃冠菁 所申辦。我本人使用;(問:你曾向何人購買過毒品?毒品種類為何?)我曾向綽號昇仔的男子購買過毒品安非他命;(問:你使用何種方式聯繫購買毒品?)我是以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聯繫購買毒品的;(問:警方提示毒品案照片編號1-18號指認表,其中你認識幾人?姓名、綽號為何?)我認識編號8,他就是賣我安非他命的昇仔」等語(見警㈠卷第109-110頁);於偵查時具結證稱:「(問:你有持用0000000000的電話?)是的,因為我沒有辦法申辦門號,所以是用朋友黃冠菁的名義來辦;(問:你如何與陳宏昇聯絡購買毒品?)我用手機與他的手機聯絡,我現在記不得他的電話;(問:提示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那一個是陳宏昇?)編號8號」等語相符(見偵㈠卷第61-1頁)。
⒉依卷附被告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A)與證人楊雅
婷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B)之監聽譯文所示,內容如下(見警㈠卷第43、114頁):
⑴附表二編號5:
①101年3月24日20時31分46秒A(陳宏昇):喂。
B(楊雅婷):喂。
A:妹阿怎樣?
B:嗯。
A:你說。
B:你電話可以說嗎?
A:嗯不要。…妳要…電話訊號很差耶。
B:喔。
A:對啊。
B:與昨天安餒。
A:喔我告訴妳,好OK。②101年3月24日22時13分21秒
B(楊雅婷):喂。
A(陳宏昇):喂~
B:嗯。
A:妹阿我現在20~25分到妳那裡。
B:好。
A:OK~掰掰③101年3月24日22時34分12秒B(楊雅婷):喂。
A(陳宏昇):妹阿我們到了喔。
B:喔好。
A:好。⒊關於上開監聽譯文之交談內容真意一節,業據證人楊雅婷證述如下(見警㈠卷第109-110頁;偵㈠卷第61-1頁):
「(問:警方當場播放101年3月24日下午08時31分46秒、下午10時13分21秒及下午10時34分12秒等2通音檔,音檔內是否你為你本人聲音?若是,你係與何人對談?播放內容是否與譯文一致?)是我本人聲音無誤。是我與昇仔的對話。播放內容與譯文一致。」「(問:上記通話有無交易毒品成功?毒品種類?交易時、地?價格、數量為何?)此次通話有交易毒品成功,我向昇仔購買0000-0000元的安非他命
1包,101年3月24日下午10時34分12秒與昇仔通話結束後,在臺南市○區○○○路○○○號我租屋處樓下,由昇仔將安非他命交給我,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等語。
⒋依上開事證所示,被告陳宏昇此部分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值採信。
㈣此外,被告陳宏昇為警持搜索票,在其台南市○區○○路○○
○巷○○○號住處搜索扣得其所有供聯絡販賣毒品所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目錄表、收據在卷可稽(警卷一第3至7頁)。
三、按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容易分裝並增減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販賣者是否渴求資金、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之評估等,因而異其標準,並機動調整,非可一概論之,是販賣毒品之利得除被告坦承犯行或價量俱臻明確外,委難察得其交易實情,然販賣者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惟其販賣行為在意圖營利則屬同一;從而,舉凡有償交易,除足以反證其確係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販入價格,做為是否高價賣出之比較,諉以無營利之意思而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5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郭俊男、陳宏昇均坦承事實欄一、二所載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則以被告郭俊男與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證人石書安、李宗盈、林啟禎、林嘉楓、李嘉舜、翁瑞宏、吳建瑩、楊溦鈴、陳宏昇與李勇志;被告陳宏昇與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證人裘維君、陳一郎與楊雅婷,分別僅係朋友關係,衡諸事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價格昂貴之毒品,且無論轉讓或販賣營利,刑責均屬重大,被告2人分別與前揭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證人等間既無特別交情,自無可能甘冒重大刑責,完全無償或以購入之成本價轉讓之理,佐以被告郭俊男於原審亦自承伊每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獲利約100元至500元等語在卷(見原審卷第17頁),堪認被告郭俊男、陳宏昇2人確係分別基於販賣以營利之意圖,而為事實欄一、二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無訛。
四、綜上所述,被告郭俊男、陳宏昇上開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郭俊男、陳宏昇分別所為事實欄一、二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均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参、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郭俊男、陳宏昇分別於事實欄一、二所為,均係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
2人分別於販賣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各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2人於事實欄一、二所為各61次、5次之販賣第二級毒品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
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郭俊男、陳宏昇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 白渠 等所犯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各罪,有各該筆錄附卷可稽,爰依上揭規定,各減輕其刑。
㈣被告陳宏昇於101年5月16日到案時,固於警詢時供稱伊毒
品來源為共同被告郭俊男(警卷一第13頁),惟警方於101年2月間起即已報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通訊監察書,對被告郭俊男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訊監察書在卷可稽(警卷二第54頁以下)。被告陳宏昇於101年5月16日到案供出郭俊男之前,警方已因實施監聽結果,而有確切之證據,足以合理懷疑被告郭俊男涉嫌販賣毒品予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被告郭俊男雖於101年5月17日始行到案,但與被告陳宏昇之供出毒品來源,並無相當之因果關係,自不得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陳宏昇予以減刑,併為敘明。
肆、檢察官及被告郭俊男、陳宏昇上訴均無理由
一、原審以被告郭俊男、陳宏昇犯罪事證明確,均予論罪科刑。爰審酌被告2人不思正途取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供人施用藉以牟利,不僅戕害國民身心健康甚鉅,且危害社會秩序,被告郭俊男販賣次數達61次,販賣對象為10人,各次販毒所得之財物為500元至10,000元不等,全部販毒所得之財物為133,500元,被告陳宏昇販賣次數達5次,販賣對象為3人,各次販毒所得之財物為300元至2,500元不等,全部販毒所得之財物為4,800元,暨渠等犯罪動機、目的,犯罪後均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扣案被告郭俊男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15包(檢驗前淨重合計11.645公克、檢驗後淨重合計11.49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諭知沒收銷燬。包裝毒品所用之包裝袋15個,與毒品已不可析離,併依同規定沒收銷燬。扣案被告郭俊男、陳宏昇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均含SIM卡1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分別於被告主刑項下宣告沒收。被告郭俊男所有供販賣毒品所用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1支(均含SIM卡1張),未經扣案,惟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諭知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各追徵其價額。被告郭俊男販賣毒品所得合計133,500元(附表一編號46、50所示,應扣除尚未取得之500元、1500元),被告陳宏昇販賣毒品所得4,800元,均未經扣案,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各以其財產抵償之。其他於被告郭俊男住處扣得之行動電話3支、帳冊1本;被告陳宏昇住處,扣得之行動電話1支、安非他命殘渣袋1包、吸食器2個等物,均與本案無關,不另為沒收之諭知。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
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是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即不得任意指其為違法。
本件原判決以被告郭俊男犯如附表一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等61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合於定應執行刑10年6月,顯未踰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且原判決為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之理念,適用「限制加重原則」之量刑原理,對被告郭俊男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所定刑期已逾法定最長刑期30年之
3分之1以上,相較其犯罪次數、販毒所得、犯後於偵審中自白等犯罪情狀,原判決所定應執行刑,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與所適用法規目的之內部性界限無違。檢察官上訴意旨,指原判決關於被告郭俊男部分所定應執行刑過輕云云,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固有明文。該條文立法說明指出:
該條所謂「犯罪之情狀可憫恕」,本係指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依實務上見解,必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又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減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被告是否認罪及配合調查,係屬犯罪後態度問題,為刑法第57條所規定法院科刑輕重應審酌之事項,與刑法第59條之適用無涉(最高法院38年台上字第16號、45年台上字第1165號、51年台上字第899號判例、99年度台上字第574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郭俊男、陳宏昇上訴意旨均以原判決量刑過重,請求依刑法59條規定酌減其刑,指摘原判決不當云云。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原審適用同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對被告郭俊男所犯各罪量處有期徒刑3年8月至3年10月;陳宏昇所犯各罪,則均量處有期徒刑3年8月,僅較法定最輕刑度多出2至4月。再者,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4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經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其法定刑為3年6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無宣告法定最低刑度之刑仍嫌過重情形。
再參酌被告郭俊男販賣毒品次數多達61次,販賣毒品所得金額高達13萬餘元,查獲當時尚自其住處起出甲基安非他命多達15包,依其犯罪情狀以觀,客觀上顯無足以憫恕之情形。
另被告郭俊男上訴理由狀所提老父病弱、幼子無依等家庭情形;被告陳宏昇所提犯後坦承犯行,配合供出郭俊男;販毒次數不多、所得不高及其家庭情形云云,無非均屬刑法第57條之科刑審酌事項,均據原審予以審酌,尚無從適用刑法第59條予以減刑。從而,被告郭俊男、陳宏昇上訴均無理由,俱應予駁回。
伍、被告陳宏昇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欽銘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侯廷昌法官林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雪招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編│被告│交易│交易方式│交易時間│交易地點│毒品數量│罪名及宣告刑(主刑、││號││對象││││、交易金│從刑)││││││││額(新台│││││││││幣)││├─┼───┼───┼──────┼────┼────┼────┼──────────┤│1│郭俊男│石書安│由石書安以所│101年3月│台南市永│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持用行動電話│17日20時│ 康區中山 │他命10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0000000000號│6分許│南路麥當│元│。未扣案搭配門號0九│││││撥打被告郭俊││勞旁巷子││00000000號行│││││男所有之0000││內││動電話壹支(含SIM卡│││││000000號聯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後,約定購買││││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數量、金額及││││其價額;未扣案犯罪所│││││地點後進行交││││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易(交易時間││││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地點、金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詳右述)。││││償之。│├─┼───┼───┼──────┼────┼────┼────┼──────────┤│2│郭俊男│石書安│由石書安以所│101年4月│台南市永│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持用行動電話│21日18時│康區鹽行│他命10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0000000000號│許│附近郭俊│元│。未扣案搭配門號0九│││││撥打被告郭俊││男上班的││00000000號行動電│││││男所有之0000││工廠外││話壹支(含SIM卡壹張│││││000000號聯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後,約定購買││││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數量、金額及││││額;未扣案犯罪所得之│││││地點後進行交││││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易(交易時間││││,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地點、金額││││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詳右述)。││││。│├─┼───┼───┼──────┼────┼────┼────┼──────────┤│3│郭俊男│石書安│由石書安以所│101年4月│台南市永│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持用行動電話│29日0時│康區中山│他命10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0000000000號│35分許│南路麥當│元│。扣案搭配門號0九三│││││撥打被告郭俊││勞旁巷子││0000000號行動│││││男所有之0000││內││電話壹支(含SIM卡壹│││││000000號聯絡││││張)沒收;未扣案犯罪│││││後,約定購買││││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數量、金額││││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及地點後進行││││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交易(交易時││││抵償之。│││││間、地點、金│││││││││額詳右述)。│││││├─┼───┼───┤├────┼────┼────┼──────────┤│4│郭俊男│石書安││101年5月│台南市永│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5日1時16│康區鹽行│他命10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分許│附近郭俊│元│。扣案搭配門號0九三│││││││男上班的││0000000號行動│││││││工廠外││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5│郭俊男│石書安││101年5月│台南市永│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9日20時│康區鹽行│他命10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許│附近郭俊│元│。扣案搭配門號0九三│││││││男上班的││0000000號行動│││││││工廠外││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6│郭俊男│李宗盈│由李宗盈以所│101年2月│台南市永│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持用行動電話│10日19時│康交流道│他命10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0000000000號│16分許│附近│元│。未扣案搭配門號0九│││││撥打被告郭俊││││00000000號行│││││男所有之0000││││動電話壹支(含SIM卡│││││000000號聯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後,約定購買││││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數量、金額及││││其價額;未扣案犯罪所│││││地點後進行交││││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易(交易時間││││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地點、金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詳右述)。││││償之。│├─┼───┼───┤├────┼────┼────┼──────────┤│7│郭俊男│李宗盈││101年2月│台南市永│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16日18時│康交流道│他命10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43分許│附近│元│。未扣案搭配門號0九│││││││││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犯罪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8│郭俊男│李宗盈││101年2月│台南市永│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27日23時│康交流道│他命10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11分許│附近│元│。未扣案搭配門號0九│││││││││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犯罪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9│郭俊男│李宗盈││101年2月│台南市永│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28日15時│康交流道│他命10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35分許│附近│元│。未扣案搭配門號0九│││││││││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犯罪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10│郭俊男│李宗盈││101年3月│台南市○│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7日2○○○區○○路│他命10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22分許│158巷附│元│。未扣案搭配門號0九│││││││近││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犯罪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11│郭俊男│李宗盈││101年5月│台南市永│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2日10時│康交流道│他命20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46分許│附近│元│。未扣案搭配門號0九│││││││││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犯罪所│││││││││得之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12│郭俊男│林啟禎│由林啟禎以所│101年3月│台南市永│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持用行動電話│30日22時│康區郭俊│他命30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0000000000號│20分許│男住處旁│元│。未扣案搭配門號0九│││││撥打被告郭俊││││00000000號行動電│││││男所有之0000││││話壹支(含SIM卡壹張│││││000000號聯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後,約定購買││││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數量、金額及││││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地點後進行交││││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易(交易時間││││,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地點、金額││││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詳右述)。││││。│├─┼───┼───┼──────┼────┼────┼────┼──────────┤│13│郭俊男│林啟禎│由林啟禎以所│101年5月│台南市永│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持用行動電話│3日17時│康區郭俊│他命30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0000000000號│10分許│男住處旁│元│。扣案搭配門號0九三│││││撥打被告郭俊││││0000000號行動│││││男所有之0000││││電話壹支(含SIM卡壹│││││000000號聯絡││││張)沒收;未扣案犯罪│││││後,約定購買││││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叁仟│││││數量、金額及││││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地點後進行交││││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易(交易時間││││抵償之。│││││、地點、金額│││││││││詳右述)。│││││├─┼───┼───┼──────┼────┼────┼────┼──────────┤│14│郭俊男│林嘉楓│由林嘉楓以所│101年2月│台南市○│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持用行動電話│11日21時│○區○○│他命10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0000000000號│25分許│里○○○│元│。未扣案搭配門號0九│││││撥打被告郭俊││路00巷││00000000號行│││││男所有之0000││000號││動電話壹支(含SIM卡│││││000000號聯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後,約定購買││││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數量、金額及││││其價額;未扣案犯罪所│││││地點後進行交││││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易(交易時間││││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地點、金││││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額詳右述)││││償之。│├─┼───┼───┤。├────┼────┼────┼──────────┤│15│郭俊男│林嘉楓││101年2月│台南市永│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21日13時│康區 中正 │他命10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28分許│北路肯德│元│。未扣案搭配門號0九│││││││基││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犯罪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16│郭俊男│林嘉楓││101年2月│台南市○│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26日16時│○區○○│他命10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26分許│里○○○│元│。未扣案搭配門號0九│││││││路00巷││00000000號行│││││││000號││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犯罪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17│郭俊男│林嘉楓││101年3月│台南市○│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1日22時│○區○○│他命10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57分許│里○○○│元│。未扣案搭配門號0九│││││││路00巷││00000000號行│││││││000號││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犯罪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18│郭俊男│林嘉楓││101年3月│台南市永│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7日15時│ 康區中正 │他命10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19分許│北路肯德│元│。未扣案搭配門號0九│││││││基││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犯罪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19│郭俊男│林嘉楓││101年3月│台南市永│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21日18時│康區中山│他命10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5分許│南路麥當│元│。未扣案搭配門號0九│││││││勞││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犯罪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20│郭俊男│林嘉楓│由林嘉楓以所│101年3月│台南市○│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持用行動電話│31日12時│○區○○│他命10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0000000000號│28分許│里○○○│元│。未扣案搭配門號0九│││││撥打被告郭俊││路00巷││00000000號行動電│││││男所有之0000││000號││話壹支(含SIM卡壹張│││││000000號聯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後,約定購買││││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數量、金額及││││額;未扣案犯罪所得之│││││地點後進行交││││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易(交易時間││││,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地點、金額││││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詳右述)。││││。│├─┼───┼───┤├────┼────┼────┼──────────┤│21│郭俊男│林嘉楓││101年4月│台南市○│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14日13時│○區○○│他命10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46分許│里○○○│元│。未扣案搭配門號0九│││││││路00巷││00000000號行動電│││││││000號││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犯罪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22│郭俊男│李嘉舜│由李嘉舜以所│101年2月│台南市○│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持用行動電話│13日13時│○區○○│他命10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0000000000號│54分許│路0段000│元│。未扣案搭配門號0九│││││撥打被告郭俊││巷00弄0││00000000號行│││││男所有之0000││號││動電話壹支(含SIM卡│││││000000號聯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後,約定購買││││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數量、金額及││││其價額;未扣案犯罪所│││││地點後進行交││││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易(交易時間││││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地點、金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詳右述)。││││償之。│├─┼───┼───┤├────┼────┼────┼──────────┤│23│郭俊男│李嘉舜││101年2月│台南市永│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19日16時│ 康區永大 │他命10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11分許│路某7-11│元│。未扣案搭配門號0九│││││││││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犯罪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24│郭俊男│李嘉舜││101年2月│台南市○│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27日14時│○區○○│他命10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38分許│路0段000│元│。未扣案搭配門號0九│││││││巷00弄0││00000000號行│││││││號││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犯罪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25│郭俊男│李嘉舜││101年2月│台南市○│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28日21時│○區○○│他命10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56分許│路0段000│元│。未扣案搭配門號0九│││││││巷00弄0││00000000號行│││││││號││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犯罪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26│郭俊男│翁瑞宏│由翁瑞宏以所│101年2月│台南市永│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持用行動電話│20日17時│○區○○│他命5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0000000000號│36分許│街000號│元│。未扣案搭配門號0九│││││撥打被告郭俊││││00000000號行│││││男所有之0000││││動電話壹支(含SIM卡│││││000000號聯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後,約定購買││││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數量、金額及││││其價額;未扣案犯罪所│││││地點後進行交││││得之財物新臺幣伍佰元│││││易(交易時間││││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地點、金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詳右述)。││││償之。│├─┼───┼───┤├────┼────┼────┼──────────┤│27│郭俊男│翁瑞宏││101年2月│台南市○│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21日8時│○區○○│他命30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6分許│街000號│元│。未扣案搭配門號0九│││││││││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犯罪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叁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28│郭俊男│翁瑞宏││101年2月│台南市永│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22日17時│○區○○│他命10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35分許│街000號│元│。未扣案搭配門號0九│││││││││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犯罪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29│郭俊男│翁瑞宏││101年2月│台南市永│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23日8時│康區中正│他命10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16分許│南路翁瑞│元│。未扣案搭配門號0九│││││││宏住處附││00000000號行│││││││近││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犯罪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30│郭俊男│翁瑞宏││101年2月│台南市○│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24日17時│○區○○│他命10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34分許│街000號│元│。未扣案搭配門號0九│││││││││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犯罪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31│郭俊男│翁瑞宏││101年2月│台南市永│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25日19時│○區○○│他命20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25分許│街000號│元│。未扣案搭配門號0九│││││││││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犯罪所│││││││││得之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32│郭俊男│翁瑞宏││101年2月│台南市永│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26日15時│康區中正│他命10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57分許│南路翁瑞│元│。未扣案搭配門號0九│││││││宏住處附││00000000號行│││││││近││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犯罪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33│郭俊男│翁瑞宏││101年2月│台南市○│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27日22時│○區○○│他命15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56分許│街000號│元│。未扣案搭配門號0九│││││││││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犯罪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34│郭俊男│翁瑞宏││101年2月│台南市永│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28日21時│○區○○│他命10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8分許│街000號│元│。未扣案搭配門號0九│││││││││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犯罪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35│郭俊男│翁瑞宏││101年3月│台南市永│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1日13時│康區中正│他命10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4分許│南路翁瑞│元│。未扣案搭配門號0九│││││││宏住處附││00000000號行│││││││近││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犯罪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36│郭俊男│翁瑞宏││101年3月│台南市○│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1日17時│○區○○│他命10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34分許│街000號│元│。未扣案搭配門號0九│││││││││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犯罪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37│郭俊男│翁瑞宏││101年3月│台南市永│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2日17時│○區○○│他命10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36分許│街000號│元│。未扣案搭配門號0九│││││││││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犯罪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38│郭俊男│翁瑞宏││101年3月│台南市永│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8日8時14│康區中正│他命10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分許│南路翁瑞│元│。未扣案搭配門號0九│││││││宏住處附││00000000號行│││││││近││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犯罪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39│郭俊男│翁瑞宏││101年3月│台南市○│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16日17時│○區○○│他命20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35分許│街000號│元│。未扣案搭配門號0九│││││││││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犯罪所│││││││││得之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40│郭俊男│翁瑞宏│由翁瑞宏以所│101年3月│台南市永│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持用行動電話│29日8時│康區中正│他命15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0000000000號│8分許│南路翁瑞│元│。未扣案搭配門號0九│││││撥打被告郭俊││宏住處附││00000000號行動電│││││男所有之0000││近││話壹支(含SIM卡壹張│││││000000號聯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後,約定購買││││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數量、金額及││││額;未扣案犯罪所得之│││││地點後進行交││││財物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易(交易時間││││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地點、金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41│郭俊男│翁瑞宏││101年4月│台南市○│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20日17時│○區○○│他命10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28分許│街000號│元│。未扣案搭配門號0九│││││││││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犯罪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42│郭俊男│吳建瑩│由吳建瑩以所│101年2月│台南市永│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持用行動電話│10日19時│康區中正│他命30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0000000000號│50分許│北路與永│元│。未扣案搭配門號0九│││││撥打被告郭俊││安路口││00000000號行│││││男所有之0000││││動電話壹支(含SIM卡│││││000000號聯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後,約定購買││││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數量、金額及││││其價額;未扣案犯罪所│││││地點後進行交││││得之財物新臺幣叁仟元│││││易(交易時間││││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地點、金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詳右述)。││││償之。│├─┼───┼───┤├────┼────┼────┼──────────┤│43│郭俊男│吳建瑩││101年3月│台南市新│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10日21時│○區○○│他命30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50分許│里○○00│元│。未扣案搭配門號0九│││││││號吳建瑩││00000000號行│││││││住處附近││動電話壹支(含SIM卡│││││││統一超商││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犯罪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叁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44│郭俊男│吳建瑩││101年3月│台南市新│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21日18時│市火車站│他命30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08分許│前│元│。未扣案搭配門號0九│││││││││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犯罪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叁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45│郭俊男│吳建瑩│由吳建瑩以所│101年4月│台南市永│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持用行動電話│1日21時│康交流道│他命30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0000000000號│23分許│附近│元│。未扣案搭配門號0九│││││撥打被告郭俊││││00000000號行動電│││││男所有之0000││││話壹支(含SIM卡壹張│││││000000號聯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後,約定購買││││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數量、金額及││││額;未扣案犯罪所得之│││││地點後進行交││││財物新臺幣叁仟元沒收│││││易(交易時間││││,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地點、金額││││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詳右述)。││││。│├─┼───┼───┼──────┼────┼────┼────┼──────────┤│46│郭俊男│楊溦鈴│由楊溦鈴以所│101年3月│台南市永│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持用行動電話│30日12時│康區復國│他命5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00-0000000、│24分許│路附近1│(交易10│。未扣案搭配門號0九│││││撥打被告郭俊││個涵洞│00元,積│00000000電話│││││男所有之0000│││欠500元│壹支(含SIM卡壹張)│││││000000號聯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後,約定購買││││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數量、金額及││││;未扣案犯罪所得之財│││││地點後進行交││││物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易(交易時間││││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地點、金額││││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詳右述)。│││││├─┼───┼───┼──────┼────┼────┼────┼──────────┤│47│郭俊男│陳宏昇│由陳宏昇以所│101年2月│台南市○│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持用行動電話│12日21時│區中華南│他命10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0000000000號│21分許│路2段315│元│。未扣案搭配門號0九│││││撥打被告郭俊││巷超商前││00000000號行│││││男所有之0000││││動電話壹支(含SIM卡│││││000000號聯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後,約定購買││││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數量、金額及││││其價額;未扣案犯罪所│││││地點後進行交││││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易(交易時間││││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地點、金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詳右述)。││││償之。│├─┼───┼───┤├────┼────┼────┼──────────┤│48│郭俊男│陳宏昇││101年2月│台南市○│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14日19時│區中華西│他命10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許│路小北百│元│。未扣案搭配門號0九│││││││貨前││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犯罪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49│郭俊男│陳宏昇││101年2月│台南市永│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14日22時│康區永大│他命10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22分許│路永大夜│元│。未扣案搭配門號0九│││││││市全聯超││00000000號行│││││││市前││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犯罪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50│郭俊男│陳宏昇││101年2月│台南市永│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17日19時│康區奇美│他命20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28分許│醫院7-11│元(交易│。未扣案搭配門號0九│││││││超商前│3500元,│00000000號行││││││││積欠1500│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元)│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犯罪所│││││││││得之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51│郭俊男│陳宏昇││101年3月│台南市永│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2日19時│康區復國│他命20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29分許│路黑將檳│元│。未扣案搭配門號0九│││││││榔攤對面││00000000號行│││││││巷子││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犯罪所│││││││││得之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52│郭俊男│陳宏昇│由陳宏昇以所│101年3月│台南市○│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持用行動電話│5日20時│區中華南│他命20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0000000000號│15分許│路2段小│元│。未扣案搭配門號0九│││││撥打被告郭俊││北百貨前││00000000號行│││││男所有之0000││││動電話壹支(含SIM卡│││││000000號聯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後,約定購買││││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數量、金額及││││其價額;未扣案犯罪所│││││地點後進行交││││得之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易(交易時間││││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地點、金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詳右述)。││││償之。│├─┼───┼───┤├────┼────┼────┼──────────┤│53│郭俊男│陳宏昇││101年3月│台南市永│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7日00時│康區永大│他命20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42分許│路永大夜│元│。未扣案搭配門號0九│││││││市全聯超││00000000號行│││││││市前││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犯罪所│││││││││得之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54│郭俊男│陳宏昇││101年3月│台南市永│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7日19時│康區永大│他命20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3分許│路全聯超│元│。未扣案搭配門號0九│││││││市前││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犯罪所│││││││││得之財物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55│郭俊男│陳宏昇││101年3月│台南市永│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12日20時│康區復國│他命25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27分許│路黑將檳│元│。未扣案搭配門號0九│││││││榔攤對面││00000000號行│││││││巷子││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犯罪所│││││││││得之財物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56│郭俊男│李勇志│由李勇志以所│101年2月│台南市永│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持用行動電話│24日18時│康區中山│他命8500│,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0000000000號│許│南路小北│元(3.8│。未扣案搭配門號0九│││││撥打被告郭俊││百貨前│公克即1│00000000號行│││││男所有之0000│││錢)│動電話壹支(含SIM卡│││││000000號聯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後,約定購買││││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數量、金額及││││其價額;未扣案犯罪所│││││地點後進行交││││得之財物新臺幣捌仟伍│││││易(交易時間││││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地點、金額││││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詳右述)。││││產抵償之。│├─┼───┼───┤├────┼────┼────┼──────────┤│57│郭俊男│李勇志││101年2月│台南市永│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26日16時│康區中山│他命8500│,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18分許│南路小北│元(3.8│。未扣案搭配門號0九│││││││百貨前│公克即1│00000000號行││││││││錢)│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犯罪所│││││││││得之財物新臺幣捌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58│郭俊男│李勇志││101年2月│台南市北│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26日22時│ 區育德 2│他命8500│,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42分許│路和緯汽│元(3.8│。未扣案搭配門號0九│││││││車旅館前│公克即1│00000000號行││││││││錢)│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犯罪所│││││││││得之財物新臺幣捌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59│郭俊男│李勇志│由李勇志以所│101年3月│台南市北│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持用行動電話│28日1○○○區○○路│他命1000│,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0000000000號│40分許│5段與開│0元(3.8│。未扣案搭配門號0九│││││撥打被告郭俊││元路333│公克即1│00000000號行動電│││││男所有之0000││巷口前│錢)│話壹支(含SIM卡壹張│││││000000號聯絡││││)沒收,如全部或一部│││││後,約定購買││││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數量、金額及││││額;未扣案犯罪所得之│││││地點後進行交││││財物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易(交易時間││││,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地點、金額││││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詳右述)。││││。│├─┼───┼───┤├────┼────┼────┼──────────┤│60│郭俊男│李勇志││101年3月│台南市北│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28日2○○○區○○路│他命1000│,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55分許│5段與開│0元(3.8│。未扣案搭配門號0九│││││││元路333│公克即1│0000000號行動電│││││││巷口前│錢)│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犯罪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萬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61│郭俊男│李勇志││101年4月│台南市北│甲基安非│郭俊男販賣第二級毒品││││││18日2○○○區○○路│他命9500│,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45分許│5段與開│元(3.8│。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元路333│公克即1│基安非他命拾伍包連同│││││││巷口前│錢)│分裝袋拾伍只(檢驗後│││││││││淨重合計拾壹點肆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未│││││││││扣案搭配門號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犯罪所得之財│││││││││物新臺幣玖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附表二:被告陳宏昇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編│被告│交易│交易方式│交易時間│交易地點│數量及交│罪名及宣告刑(主刑、││號││對象││││易金額(│從刑)││││││││新台幣)││├─┼───┼───┼──────┼────┼────┼────┼──────────┤│1│陳宏昇│裘維君│由裘維君以所│101年3月│台南市中│甲基安非│陳宏昇販賣第二級毒品│││││持用行動電話│23日23時│華西路華│他命5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0000000000號│許│爾滋舞廳│元│。扣案搭配門號0○○0│││││撥打被告陳宏││前││○○○○○○號行動電│││││昇所有之0000││││話壹支(含SIM卡壹張│││││000000號聯絡││││),沒收;未扣案犯罪│││││後,約定購買││││所得之財物新臺幣伍佰│││││數量、金額及││││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地點後進行交││││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易(交易時間││││抵償之。│││││、地點、金額│││││││││詳右述)。│││││├─┼───┼───┤├────┼────┼────┼──────────┤│2│陳宏昇│裘維君││101年3月│台南市○│甲基安非│陳宏昇販賣第二級毒品││││││25日○○○區○○路│他命3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許│000巷000│元│。扣案搭配門號0○○0│││││││號陳宏昇││○○○○○○號行動電│││││││住處││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叁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3│陳宏昇│裘維君││101年4月│台南市○│甲基安非│陳宏昇販賣第二級毒品││││││6日2○○○區○○路│他命5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許│000巷000│元│。扣案搭配門號0○○0│││││││號陳宏昇││○○○○○○號行動電│││││││住處││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之財物新臺幣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4│陳宏昇│陳一郎│由陳一郎以所│101年3月│台南市中│甲基安非│陳宏昇販賣第二級毒品│││││持用行動電話│24日3時│西區西門│他命10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0000000000號│45分許│路1段468│元│。扣案搭配門號0○○0│││││撥打被告陳宏││號包子店││○○○○○○號行動電│││││昇所有之0000││││話壹支(含SIM卡壹張│││││000000號聯絡││││),沒收;未扣案犯罪│││││後,約定購買││││所得之財物新臺幣壹仟│││││數量、金額及││││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地點後進行交││││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易(交易時間││││抵償之。│││││、地點、金額│││││││││詳右述)。│││││├─┼───┼───┼──────┼────┼────┼────┼──────────┤│5│陳宏昇│楊雅婷│由楊雅婷以所│101年3月│台南市○│甲基安非│陳宏昇販賣第二級毒品│││││持用行動電話│24日22時│區○○○│他命2500│,處有期徒刑叁年捌月│││││0000000000號│39分許│路000號│元│。扣案搭配門號0○○0│││││撥打被告陳宏││前││○○○○○○號行動電│││││昇所有之0000││││話壹支(含SIM卡壹張│││││000000號聯絡││││),沒收;未扣案犯罪│││││後,約定購買││││所得之財物新臺幣貳仟│││││數量、金額及││││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地點後進行交││││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易(交易時間││││財產抵償之。│││││、地點、金額│││││││││詳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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