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801號
上 訴 人 葉圻輝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素清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經查:
(一)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2,43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區○○
○路○段○號)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及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台北市○○區○○○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