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76號原告 蔡信郎
翁麗香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
田崧甫 律師被告 陳意仁
弘鼎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國龍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598號公共危險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意仁及陳國龍因失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住宅及現有人所在建物,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1061號刑事判決處刑,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審理中(案號:110年度上易字第598號)等情,有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061號刑事判決及原告所提民事陳報狀各1份可佐。原告既係於該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為請求,該刑事案件所認定監督責任核與本件爭點息息相關,顯會影響本案判決結果,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書記官徐慧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