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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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818號反訴原告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蘇振綱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
林韋甫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惇陽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6,4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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