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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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81號原告 王語涵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
吳定宇 律師被告 陳益至
林詹梃 黃雅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益至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9,6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4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