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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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75號原告大溪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嘉禾 被告 蔡振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振翰間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