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07號
原 告 新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舜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明湖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仟壹佰貳
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