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字第5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彩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詳鈞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
徵第二審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