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東簡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東簡字第1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思維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鍾日秋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竹東簡字第158號請求遷讓房屋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竹東簡易庭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所為之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交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
仟壹佰伍拾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1月5日通知
命上訴人於通知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5年1月
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本院復於105年
1月22日裁定,限令其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
105年1月26日送達上訴人住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惟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書記官何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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